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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留、失效、废止及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土资规〔2017〕4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须委托勘查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修改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须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按要求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

(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二)加强矿产开发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的管理。

1.在矿山设计、基建勘探、生产勘探或开采过程中,因技术经济条件及其他因素变化,需修订矿床工业指标的,由勘查单位和矿山设计部门分别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和推荐书,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并备案。未经审查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矿床工业指标。

2.一个矿床原则上应使用相同的工业指标。由于历史原因,一个矿区内的不同矿段分不同时期勘查且经批准采用不同工业指标的,在编制核实报告时,可维持原批准的工业指标,或直接采用一般工业指标的下限值。要改变原工业指标的,比照前款规定管理。

二、全面推进矿区(山)储量动态监管

(一)改进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动态检测工作。

1.2014年起,全省以矿山为单元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动态检测,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并提交上一年度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须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审查(核),并于3月15日前将审查(核)通过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及审查(核)意见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

2.经过审查(核)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其储量数据可作为矿山资源储量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的依据,但不得作为采矿权扩界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未按时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动态检测、报送并通过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审查(核)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另行印发。

(二)实行动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定期核实制度。

1.凡全省已动用矿区,每3—5年须以矿区为单元进行一次全面核实,编制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全省动用矿区定期核实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开发现状和市(州)国土资源局意见统一安排、分期分批进行。

2.全省动用矿区除按要求定期开展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须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按要求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1)矿区、矿山或者矿段三者之一,发生基础储量≥25%或者资源储量≥40%变化的(变化量按同一矿区、矿山或者矿段资源储量增减的绝对值之和计算);

(2)因矿业权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的;

(3)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

(4)需进行矿业权评估的;

(5)由于历史原因已设采矿权,但地质工作程度过低,须补充地质工作的;

(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稽查中发现资源储量消耗情况有较大出入的。

3.矿区储量核实应严格遵循《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除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可由具有丙级以上勘查资质单位承担外,其他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须由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其中,大型矿区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须由甲级资质勘查单位承担。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其资源储量数据可作为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业权变更、延续、评估的依据。

(三)做好矿区储量核实与矿山年度储量动态检测的衔接工作。

1.矿山年度储量动态检测结果是储量核实时反映矿区储量变化的依据。地勘单位提交储量核实报告时,应详细说明本次储量核实前,经储量动态检测记录的储量变动情况,并附该矿区最近一次评审备案的核实(勘查)报告以来,连续几年内各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

2.所在矿区开展并完成了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矿山,当年度可不再提交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

三、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须由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格的评审机构评审。在省管辖的评审机构组建和资质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可在其直属事业单位内设置专门的机构并报省厅审核同意后,由其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二)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分级评审备案管理制度。各类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及省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停采)地质报告,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市(州)评审机构可以对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乙类矿产和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或授权的其他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组织评审工作,并报矿产资源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备制度。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季度末应将本级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并督促相关责任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办理储量登记手续。

(四)严格实行储量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和独立评审制度。评审机构聘请的评审专家必须是储量评估师(员),且与矿业权人或评审委托人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专家评审。

(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复审机制。对评审出现异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原评审机构另行组织专家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其他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对前后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六)完善储量评审备案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向社会公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理依据、权限、标准和程序,公开受理项目,开放评审会议,公示公告非涉密的评审及备案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责任机制。评审机构应落实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建立评估师(员)诚信档案,定期组织评估师(员)自查、互查,加强年度综合检查考评,健全行业准入退出机制。

四、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管理

(一)强化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制度。普查及以上矿产勘查项目在野外工作结束,转入报告编写前,必须进行野外验收。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野外验收。国有地勘单位自主出资的勘查项目,由其自行组织验收。其他勘查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必须附具设计与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对照表,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野外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报告编制。未附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受理评审申请。

(二)落实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部审查制度。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要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内部审查,出具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的审查意见。未附报告编制单位内部审查意见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受理评审申请。

(三)实行原始资料抽查制度。在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可根据储量评估师(员)要求,通知矿业权人或勘查单位提供与储量报告有关的原始资料,对储量报告进行对照审查。凡储量报告与原始资料不符的,评审机构应中止评审,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实行现场核实检查制度。凡全省重要的大中型矿床储量报告以及储量评估师(员)认为存在较大疑议的储量报告,评审机构应组织储量评估师(员)或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现场核实核查结果与储量报告不一致的,评审机构应通知报告编制单位认真修改储量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须书面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五)强化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考核制度。继续实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专家评分制度和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年度集中评议制度。凡是报告质量专家评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报告,必须补充勘查工作、重新编制储量报告;凡是报告质量年度集中评议排名靠后且综合评分低于70分的勘查单位,必须根据评议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否则,下一年度不予受理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申请。

五、搞好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

(一)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主动发布的管理制度。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

(二)发布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必须是经依法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信息。

(三)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特别重要的成果信息由管理机关确定并即时发布。

(四)涉及商业秘密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可根据矿业权人意见暂缓发布。

六、夯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基础

(一)逐步建立全省储量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按照国土资源“一张图”和“三个平台”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统一管理平台,统一建设标准,集中开发管理软件,分步建设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专题数据库。实行储量数据库建设项目备案制度,确保全省平台和标准的统一。

(二)分级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台帐。

1.生产矿山须按季设立矿产资源储量台帐。

2.矿山须在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完成矿山季度资源储量台帐并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完成辖区内矿山的资源储量台帐的收集、汇总工作,形成本县(市、区)矿山资源储量台帐并报市(州)国土资源局。

4.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汇总形成市(州)矿山资源储量台帐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七、强化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的储量管理职能

矿产资源储量是矿政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要切实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原则上矿产资源大市国土资源局应设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室,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设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岗位,在本单位调剂或向当地政府申请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年度工作经费,切实把储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6月21日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