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价规〔2015〕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办):
为规范无锡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省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4〕39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18日
无锡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省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4〕39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主管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政府举办并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费(不包括特需床位)、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其委托人要求开展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无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不足的入住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其委托人要求,提供餐饮服务、委托代理或代办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制定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
(二)补偿成本、合理利润、社会承受原则
(三)规范竞争、扶持发展原则
第七条 政府举办并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隶属关系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制定。
其他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由养老机构按照营运成本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第九条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数测算,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管理费、维修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入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第十条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时应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近2年经营状况、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四)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五)运营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六)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老年人经济负担及养老机构收支的影响;
(七)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并运营的养老机构普通床位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并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特需床位费由养老机构自主制定,数量不得超过该机构核定床位总数的10%。护理费根据护理内容和等级制定收费标准。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原则上2年内不得调整,并严格控制调价幅度。
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1年,调整前1个月应告知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并按隶属关系告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按月计收。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其委托人要求开展的其他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老人自愿、不得强制、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双方应以书面合同约定,已包含在床位费、护理费的服务内容不得转为其他服务并收费。
第十四条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服务,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实施服务并收费应严格按照执业规范、操作规程等要求向入住老年人提供标准化服务。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式、退费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结帐时应出具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的退费规定:入住老年人在合同期内退养的,扣除实际入住天数后退费;合同期内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或协议确定。
其他服务收费按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退费。
第十八条 对“五保”对象等特殊老人的优惠减免补助政策,按各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加强收费信息监测,养老机构应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无锡市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费〔2009〕216号)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