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商务联发〔20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已于2015年底提前一年组织实施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目前销售假劣车用油品、无照无证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依然存在,严重扰乱成品油流通秩序。为确保车用油品质量升级效果,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6〕2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发改办能源〔2016〕2730号和省商务厅等5部门浙商务联发〔2015〕3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面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一是严查销售低标准油品。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进销台账开展检查,凡未按规定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点),予以整改或处罚,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按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维稳办浙维稳办传〔2016〕85号、浙维稳办传〔2016〕137号文件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采用部门联合检查、定期不定期巡查等方式,继续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无照无证非法经营加油站(点)、非法改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流动车辆等非法经营行为,尤其是对列入浙维稳办传〔2016〕137号“非法加油站(点)数据采集表”的,要逐一查处,坚决取缔,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巩固集中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
三、开展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回头看”。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发改办能源〔2016〕2730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油品质量升级“回头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督促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供应国V车用油品,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价格部门要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明码标价情况,确保优质优价的政策得到落实。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强化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管,强化对油品流通企业的油品质量抽检。及时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经营行为,依法打击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加油站(点)、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的监督管理。
各市对辖区(含所属县、市、区)油品质量升级“回头看”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于4月底前报我厅商发处。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发处白云、郑秉
电话:0571–87058216、87052759
邮箱:oil@zcom.gov.cn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质监局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3月1日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3-14 信息来源:省商务厅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进一步做好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浙江省商务厅联合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物价局出台了《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6号,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已于2015年底提前一年组织实施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目前销售假劣车用油品、无照无证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依然存在,严重扰乱成品油流通秩序。为确保车用油品质量升级效果,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6〕2730号)、省委维稳办《关于开展全省成品油市场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的方案》(浙维稳办传〔2016〕85号)、省委维稳办《关于继续做好全省成品油市场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改装的通知》(浙维稳办传〔2016〕1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单(20161754)的要求,为巩固专项集中整治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全面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由浙江省商务厅牵头,联合省公安厅等6个部门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由:全面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开展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回头看”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一)全面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要求各地通过严查销售低标准油品和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来全面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并明确了如何严查,如何严格规范。
(二)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无照无证非法经营加油站(点)、非法改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流动车辆等非法经营行为,尤其是对列入浙维稳办传〔2016〕137号 “非法加油站(点)数据采集表”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委维稳办浙维稳办传〔2016〕85号、浙维稳办传〔2016〕137号文件要求,采用部门联合检查、定期不定期巡查等方式,继续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
(三)开展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回头看”。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能源〔2016〕2730号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油品质量升级“回头看”工作,以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并根据部门职能,明确了商务、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的职责。
三、政策影响
《通知》是对国家发改委发改办能源〔2016〕2730号文件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对全面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组织实施
《通知》明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要求各市将辖区内油品质量升级“回头看”工作的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于4月底前报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