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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度

(一)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职工人数30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职工代表担任调解员,负责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职工代表应积极向本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宣传并督促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反映劳动争议隐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职工代表开展预防调解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商,参与协调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及时了解掌握并认真研究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充分发挥商会(协会)预防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积极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商会(协会)加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职能,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暂时没有条件设立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要建立工作联系点,并积极向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过度。商会(协会)要依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意见》的贯彻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联动,合力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工商联组织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机构、制度、队伍建设,建立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和调解协调机制,加强调解员的统一培训和管理;仲裁机构和基层调解组织要做好调裁衔接,落实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等工作制度。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引导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商会(协会)加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职能,参与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建立工作协调会制度,共同研究当地阶段性重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仲裁机构要将非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等情况,及时通报工商联组织;工商联组织要将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预防调解工作的情况,及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集体性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制度,共同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隐患的排查和协调处理,对于已经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加强联调联控,积极稳妥处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3年8月21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