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
浙价资〔2017〕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用电负担,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现就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商〔2007〕2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浙价商〔2007〕34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标准的通知》(浙价商〔2009〕18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2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用户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资〔2010〕149号)同时废止。
三、请各市及时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按照定价权限暂按原标准制定出台申请验表费、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8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19
日前,浙江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用电负担,省物价局于今年5月份起对我省电力企业营业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调研,并充分听取了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意见,由于我省目前电力供需情况较为宽松,而且部分营业收费项目的收费背景已经发生变化,因此于2018年起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等8项收费。
二、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
(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
(三)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
(四)供电方案更改费。
(五)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
(六)复电费。
(七)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
(八)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取消上述收费项目后,将减少我省电力用户相关支出约5000万元,约占我省电力企业全部营业收费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