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鄂农规〔20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现将《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7年12月18日
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农药经营许可的材料审查、实地核查和审批。
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结论。
第四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受理申请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六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所要求的相应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七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所要求的相应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
(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更改经营场所地址的。
进行实地核查的,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所在地农业部门派人参加实地核查,参加实地核查的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条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申请人(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及仓储地址等情况。申请人的人员状况,应当包括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各类人员应有相关培训记录、学历证明或其它与农药经营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
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规定的销售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同时符合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应核查是否拥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从事农药经营的,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
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厨及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水缸(桶)、劳动服、手套、口罩、水池、洗手液、逃生安全通道(梯)、安全帽、应急照明、破拆工具等。
第十四条 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备设施,重点审查数量、摆放情况、是否与其它商品分开经营、是否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
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还应检查是否有明显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可追溯系统,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是否拥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实际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进货查验、台账记录重点审查是否具有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记录及台账记录等。
第十七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应该检查相应管理制度,审查内容包括人员条件、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应当按照《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进行核查并填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实地核查的应当在实地核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第五章 审查结论
第十九条 不需实地核查的,以材料审查结论为准;需要实地核查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
材料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实地核查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结论分“合格”、“轻微缺陷”和“不合格”。所有单项审查结论为“合格”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单项审查结论出现一项“不合格”的,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单项审查结论出现三项及以上“轻微缺陷”的,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单项审查结论出现二项及以下“轻微缺陷”的,综合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
第六章 审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查结论为“合格”,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整改符合条件后,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以及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的,审批通过后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领取新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布局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局部调整。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集中优势区应适当控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模,粮食作物集中产区可以适当放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模。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湖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3.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5. 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