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 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工商规〔2013〕85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6月18日)规定,继续适用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2024-07-11》规定,继续适用
各市、州、县工商局、农业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 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精神,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家庭农场登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现就全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投资经营者,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 地 (包含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下同),从事规模化、集 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作为家庭农场纳入登记管理。
二、家庭农场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由投资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在个 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类型中选择。
三、家庭农场登记机关为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 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机关可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务。
四、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投资人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 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 不低于 50 亩;从事养殖和其他种植的,达到县级以上 (含县级)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 门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
(四) 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 5 年,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 (镇) 财经所 (经管站) 备案。
(五) 相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 条件。
五、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及相关规定 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 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或“行政区 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符合投资人条件的合伙人,可以是同一农户 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家庭成员,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合伙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普通合伙或 有限合伙) ”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 (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
申请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符合投资人条件的股东,可以是同一农户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家庭成员,依据《
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公司制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公司组织形式”或“行政区 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公司组织形式”。
在上述市场主体名称中冠用行业用语的,应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 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六、不具备家庭农场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含有“家庭农场”字样的名称。 已登记的家庭农场,因自身条件变化导致不符合家庭农场设立条件的,应办理名称变更 登记,不再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
七、依据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管理有关规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 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不冠用省行政区划名称。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家庭农场,可冠 用省行政区划名称。
八、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转型升级 政策规定,申请转办为公司制家庭农场。经登记的家庭农场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 为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九、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 服务类等项目。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应依法依规 办理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
十、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及表明有亲属关系的全体投 资人签署的说明材料。
(三) 用于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证明。其中,属于投资人家庭或本人承包的 农村土地,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属于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提交 乡 (镇) 财经所 (经管站) 出具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
(四) 家庭农场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权属证明 (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权证的,可由所 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使用证明)。
(五) 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家庭农场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和年检 (验照) 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
十二、 家庭农场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结后 30 日内,向当地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并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三、对家庭农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依法履行受理、审查、核准职责,并在规 定或承诺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乡 (镇) 财经所 (经管站) 应依法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职责,并据实为申办 家庭农场登记的申请人出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参考文本附后)。
十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 部门应加强对家庭农场 的指导服务和依法监管,促其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对家庭农场出现的违法行为,应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应 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工商总局、 农业部出台有关家庭农场登记管理规定,从其规定。此前,各地已登记的家庭农场,按 本意见要求予以规范。
附件: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参考文本
湖北省工商局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