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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通知

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通知
嘉建委城〔2013〕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市属燃气企业:

为确保全市事故报告信息渠道畅通,避免延误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统计[2010]168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嘉安委办发〔2010〕30号)要求,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

事故信息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信息,对全面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降低事故的损失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正确认识,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工作职责,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事故信息的报告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上报的事故信息的各项内容,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信息来源客观真实。

二、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燃气企业,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事故接报、上报和续报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信息报告工作。事故书面报告按照《嘉兴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要求填报(详见附件)。

三、事故信息划分标准及规定

 “一般事故”(含)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燃气事故: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级别达到“一般事故”(含)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燃气事故(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话快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安110指挥中心报告,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起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向市建委园林市政局报告(电话快报)。燃气事故企业在半小时内以书面报告形式直接向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市属企业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市建委园林市政局报告(电话快报);事故现场人员同时应立即向公安110指挥中心报告;企业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话快报)。市建委园林市政局接报后起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燃气事故企业在半小时内书面报告形式直接向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一般事故”以下及造成社会影响燃气事故:

 (一)管道燃气事故

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的设备、设施发生泄漏影响正常生产或发生火灾、爆炸、人员急性中毒等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无次生灾害发生的,由企业指定的安全专职人员在24小时内向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事故等级造成人员伤害、经济损失、影响正常生产、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情况的,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电话快报);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2小时内向市建委园林市政局报告(电话快报)。市属企业1小时内直接向市建委园林市政局报告(电话快报)。

(二)瓶装燃气事故

供应站涉及事故:送气过程及居民家庭用气等发生事故,虽无人员伤亡和无次生灾害事故,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企业指定的安全专职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电话快报)。市属企业1小时内直接向市建委园林市政局报告(电话快报)。

储配站涉及事故:虽无人员伤害和无次生灾害发生,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电话快报);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市建委园林市政局报告(电话快报)。市属企业1小时内直接向市建委园林市政局报告(电话快报)。

(三)、汽车加气站发生事故参照管道燃气事故上报。

四、做好事故信息的跟踪续报工作

凡发生燃气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并及时积极组织抢救,火灾时应先报公安消防部门(火警电话119),交通事故应向当地交通部门报告(交通事故电话122)。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派员迅速赶赴现场,了解核实事故情况,有人员伤亡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与抢险指挥部负责人密切联系,跟踪复核事故详情,及时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县以上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严格按照事故立案、调查、取证、处理、整改、结案等步骤向嘉兴市建委园林市政局及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按事故要求上报)。 对“一般事故”以下(不含一般事故)处理完毕后3日内向市建委园林市政局上报《嘉兴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附件:嘉兴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