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热力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浙价资〔2017〕10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52号)相关要求,为建立热力价格引导和协调机制,保障供需双方合理权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热力价格是指集中供热企业向区域内热用户提供热力的价格。热力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热力价格出现矛盾的地方,可由当地热力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共同参与,建立热力价格协调和联动 机制,引导供热企业根据燃料(煤或气)价格变动情况,合理调整热力价格。热力价格联动机制应向社会公开。
三、热力价格联动机制包括:明确燃料价格与热力价格的具体联动公式、建立当地热力生产所用燃料的价格监测制度、设立燃料价格与热力价格的联动条件等。
(一)建议燃料价格与热力价格的具体联动公式:当期热力价格=上期热力价格+(当期燃料价格-上期燃料价格)×单位燃料价格变化对热力价格的影响值。
(二)各地要建立当地热力生产企业所用燃料的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对热力生产企业所用燃料的采购价格、燃料市场供应价格进行监测,掌握燃料市场价格行情和热力生产企业合理的燃料采购价格。
(三)燃料价格与热力价格的联动可设立一定的联动条件,建议考虑设定两个指标:燃料价格的变动额和联动周期。当燃料价格的变动额大于设定值且上期价格执行时间大于联动周期时,启动燃料价格与热力价格的联动办法,相应调整热力价格;反之价格稳定,不作调整。
四、执行燃料价格与热力价格的联动机制后,一定时期内,集中供热企业出现较大的成本变动因素或经营出现不当的盈亏时,经热力价格协调和联动机制部门的协调,可对相关价格和机制进行校正,保障供热企业和热力用户合理权益。
五、各地物价、经信、发改(能源)部门要充分关注供热企业与热力用户的合理权益,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热力价格协调工作。已建立联动机制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尚未建立联动机制且热力价格出现矛盾的地方,须在今年内完成相关工作。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