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交通运输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市交〔2022〕112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规范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2日
衢州市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规范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企业主责、使用守法、多方共治的原则,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
(一)发展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互联网租赁”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优先满足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以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为重点,汇聚政府、社会、企业、用户等多方力量,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序发展,促进“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
(二)发展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鼓励和规范发展政策
(一)完善慢行系统建设。
制定完善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积极推进非机动车道建设,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
(二)强化停车秩序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的使用和停车行为,加强对本企业投放车辆的停车管理,明确使用者的使用和停放要求,不得占用绿化、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得占用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三)调控车辆投放总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车位承载能力相匹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维持市区现有车辆数,不再增加;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建成区常住人口50人/辆的比例进行需求测算。建立竞争择优的车辆投放机制,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车辆投放规模相挂钩,引导经营者合理有序投放。
三、经营准备
(一)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遵循投放配额管理。配备线上线下服务团队,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投放方案,投放方案应包括投放车辆规模、投放时间和区域、配套运营维护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地点。鼓励经营者在市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三)经营者应使用电子围栏。经营者在投放前完成相关电子围栏设置,日常及时更新和维护本企业所有车辆的电子围栏,杜绝路面随意还车现象;根据市区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四)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车辆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行车车辆应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和《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车辆应具备统一品牌标志,做到一车一码;鼓励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车辆在投放营运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应配备安全头盔,供骑行者使用,且头盔需有可靠的卫生、保洁方案;应具备可靠的技术能力,甄别车身是否完整停入停车框内、判断车辆的摆放角度是否满足停车点等要求。
四、经营管理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遵守城市管理秩序;规范营运,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签署《履行社会责任规范运营管理承诺书》,并践行以下义务:
(一)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文明骑行和有序停放等义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二)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经营者应当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电子围栏及车辆维护、调度管理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乱停、丢弃车辆,排除对道路、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妨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貌整洁,排除安全隐患,及时撤换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每百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配备不少于1名维护人员。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废旧车辆、废旧电池更新、回收处理。
(四)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五)经营者应加强信息报送,将数据接入管理部门,全面提供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使用频率等数据。
五、风险防控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一)经营者应当确立民事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鼓励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险、事故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提升企业偿付能力。
(二)经营者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不得收取会员费、加盟费、押金及预付金等,推行“即用即付”结算方式。
(三)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系统数据的安全保护。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范围。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经营者、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六、市场退出
经营者应接受主管部门对各类车辆的总量控制、动态平衡、配额调控和运营投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对经营服务的考核。
(一)经营者终止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车辆回收工作的,按照《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对未录入监管平台而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按照《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四)对管理部门代为清理及依法扣留的车辆,按照《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承租人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未到法定年龄不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八、管理职责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一)市级职能部门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协调监管平台建设;负责会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2.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城市人行道范围内违法停放、侵占或损害城市绿地及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3.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4.住建部门负责根据规划定点指导建设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通网络、停车点位。
5.资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综合执法、住建、交通、市场监管、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审定经营者报送的车辆停放点位方案。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并与相关部门共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7.发改(物价)、网信、商务、人民银行、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及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九、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本意见及有关政策文件处理外,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社会监督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经营者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衢州市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本意见自2023年1月2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4日发布的《衢州市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市交〔2021〕122号)同时废止。
关于《衢州市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8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现就《衢州市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我市交通出行结构,引导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为群众的出行提供便捷,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研,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研究制定《衢州市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坚持“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工作思路和“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企业主责、使用守法、多方共治”的工作原则,坚持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和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不动摇。
(二)主体定位。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着眼于发展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等慢行交通方式。从责任主体来看,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三)管理职责。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源头管理,各区块负责结合辖区实际,做好属地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职能部门根据各其职责,共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
(四)总量控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适度进行行政调节。在符合城市发展整体规划,保障城市公共空间需求的条件下,适时调节车辆规模及投放区域,做到以需求决定总量,以资源制约总量,以服务影响总量。
(五)经营管理要求。
1.遵循市区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配额管理。
2.运维队伍要求: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按照1:100的人车比例配备相应的现场运维管理人员,具备合理数量的调度清运车辆等。
3.车辆停放技术要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施电子围栏,使用精准停车技术及90°规范停车技术,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4.车辆停放点位设置要求: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资规部门牵头综合执法、住建、交通、交警部门联合确定停放点位。
5.车辆运营要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车辆必须经交警部门注册上牌,未办理上牌登记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做好废旧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废旧电池更新、回收处理。
6.运营车辆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车辆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行车车辆应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和《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还应能够识别车身是否完整停入停车框内、判断车辆的摆放角度是否符合要求;车辆具备统一品牌标志,并做到一车一码;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
7.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头盔使用要求:配备智能头盔,供骑行者使用,且头盔需有可靠的卫生、保洁方案。
8.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充电仓要求:必须在市区建设标准一体化、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的集中式充电仓,并公布完善的仓库建设要求和日常管理要求。
9.风险防控要求:有必要的技术手段防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提示;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为承租人购买事故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10.信息共享要求: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数据接入相关部门,实时、全面提供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使用频率等数据。
(六)市场退出
经营者应接受主管部门对各类车辆的总量控制、动态平衡、配额调控和运营投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对经营服务的考核。当经营者出现不良的经营行为,主管联合部门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实施日期(缩短施行宽限日期的应予说明):
2023年1月2日
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3038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