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办发〔202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切实保障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尘肺病患者特别是尘肺病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专门印发了《
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5号)。2020年,全省人社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做好职业病重点行业企业劳动者参保工作,以尘肺病重点行业等为重点开展工伤预防。今年上半年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对各省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了集中调度。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大力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落实已参保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加强职业性尘肺病预防控制,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持续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
根据人社部、国家卫健委有关部署要求,从2020年开始,依据卫生健康系统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各地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部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依据更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扩面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加大扩面工作实施力度,确保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持续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
按照人社部、国家卫健委有关工作安排,自2020年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各地要按照《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17〕1号)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结合本地区尘肺病重点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相关尘肺病重点行业列入本地区的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合理确定本地区涉及尘肺病重点企业工伤预防项目,并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四、不断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诊断且明确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性尘肺病工伤职工,经审核认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加强对尘肺病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尘肺病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支持。认真落实好《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中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08号)要求,切实提高尘肺病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联系,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将各项工作任务抓细抓实。尘肺病重点行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围绕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定期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厅将定期对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