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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农发〔2018〕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农发〔2022〕9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推进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54号)等文件要求,经与市财政协商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局

2018年10月25日



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的范围、内容、对象和标准,明确处置原则和认定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范围

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范围包括贩运途中死亡生猪、入场后病害生猪(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验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不包括蹄、毛、血等)。

二、补贴内容和对象

财政补贴内容为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对象为定点屠宰企业(代宰生猪的由屠宰企业与代宰户以合同形式或代宰协议进行约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对象为无害化处理企业或资源化利用企业。

三、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

整头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为160元/头;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标准为4元/公斤,资源化利用补贴标准为0.8元/公斤。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7:3比例承担。补贴资金按照先做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次年结算。

    四、处置原则和认定程序

    按照“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对整头病害猪由辖区内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置,病害产品及废弃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资源化利用企业由市农业局统一招标,区县(市)农业部门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病害产品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补贴由区县(市)农业部门按合同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结算。病害产品和废弃物由检验检疫人员开具确认单后,由屠宰企业收集暂存,做好记录。无害化处理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时间上门收运,与屠宰企业做好交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补贴申报流程

    整头病害生猪、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由区县(市)拨付至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由区县(市)拨付至无害化处理企业或资源化利用企业。各地要认真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数据统计汇总、补贴审核申报、年度清算等工作,每月10日前上报《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统计月报表》(附件1)。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按年度由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填写《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2),经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县级农业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接,做好本级应分担的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费用补贴资金预算安排。

六、监督管理

各地要督促企业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对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要规范认定、严格把关、及时处置。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地农业、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要开展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8-10-31 来源:宁波市农业局
《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发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7年4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废止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农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要求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际,尽快出台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补贴标准,促进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规范开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54号)等文件要求,为构建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来源“地沟油”的监管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非食品原料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制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0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政策出台过程

一是深入调研。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先后赴各区县(市)和生猪屠宰企业,深入了解全市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现状,收集意见和建议,形成《细则》起草提纲。二是充分研讨。组织各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屠宰企业召开研讨会,并多次和市财政部门沟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三是在采纳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

四、政策主要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将依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细则》主要公布了五个方面内容:

(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范围

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范围包括贩运途中死亡生猪、入场后病害生猪(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验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不包括蹄、毛、血等)。

(二)补贴内容和对象

财政补贴内容为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对象为定点屠宰企业(代宰生猪的由屠宰企业与代宰户以合同形式或代宰协议进行约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对象为无害化处理企业或资源化利用企业。

(三)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

整头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为160元/头;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标准为4元/公斤,资源化利用补贴标准为0.8元/公斤。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7:3比例承担。补贴资金按照先做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次年结算。

(四)处置原则和认定程序

按照“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对整头病害猪由辖区内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置,病害产品及废弃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资源化利用企业由市农业局统一招标,区县(市)农业部门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病害产品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补贴由区县(市)农业部门按合同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结算。病害产品和废弃物由检验检疫人员开具确认单后,由屠宰企业收集暂存,做好记录。无害化处理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时间上门收运,与屠宰企业做好交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补贴申报流程

整头病害生猪、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由区县(市)拨付至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由区县(市)拨付至无害化处理企业或资源化利用企业。各地要认真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数据统计汇总、补贴审核申报、年度清算等工作,每月10日前上报《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统计月报表》(附件1)。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按年度由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填写《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2),经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县级农业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接,做好本级应分担的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费用补贴资金预算安排。

五、政策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细则》适用于各区县(市)农业部门、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用于开展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