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2〕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3〕65号)规定,将第二部分(三)中的“应按规定补办围填海海域使用权确权审批和围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手续”修改为“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修测海岸线与原有海岸线之间区域管控要求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240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56号)等精神,加快我市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和国家经略海洋实践先行区的部署要求,加快全市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强化沿海重大平台重大项目空间要素保障,推进海岸带国土空间治理和集约利用,扎实推动美丽海岸带建设,为推进“六大变革”、打造“六个之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根据国家、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管控要求,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和生态修复,充分发挥历史遗留围填海的综合价值。到2025年,全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整治修复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率达到90%以上,建设填海利用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争取打造1-2个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生态修复样板。
二、强化空间规划引领
(一)查清查细现状底数。在前期围填海现状调查和海岸线修测基础上,结合地籍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全面查清查细全市各类围填海的位置范围、地类属性、利用现状、权属现状等底数。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突出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加快形成全市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一张图”,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区域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利用,按照陆海统筹要求,将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规划用途和发展方向。编制海岸带、重点产业平台等专项规划,明确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产业功能和布局等。编制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详细规划或详细布局方案,明确地块用途、使用强度、设施配套和风貌引导等控制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落实区域管控措施。新修测海岸线向陆一侧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根据围填海审批等情况,分别纳入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管控,执行陆域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其中,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新旧海岸线之间“未批已填”和“未批围而未填”等问题清单的区域,
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严格区域空间准入。列入相关问题清单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严格限制布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项目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支持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按规定配建办公及生活设施、职工集体宿舍,鼓励布局建设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围填海区块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明确规划条件、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等要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引导鼓励产业项目入驻
(一)优化沿海产业布局。引导汽车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生物健康、新能源、绿色石化等产业项目在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布局。支持相关开发园区参与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开发建设,经批准后可以设立分片区。合理布局小微企业园,提升小微企业产业集聚度。支持国家和省级重大产业、科技项目向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布局和集聚,着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引导重大项目落地。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4个指标,按0.7修正系数下调,优先纳入市重点工程和前期计划项目库,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统筹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该条款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试行至2024年10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鼓励陆海空间腾挪。加快前湾围垦区、镇海围垦区、北仑梅山七姓涂、鄞州大嵩围涂、奉化红胜海塘、象山仁义涂等规模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开发建设,引导城镇与周边企业集聚,推动所涉城镇用地旧城改造、有机更新、功能升级。陆域原有企业用地腾退的,按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奖励当地政府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的腾退土地,支持其开展复垦,并奖励当地政府补充耕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加快实施海岸带国土空间治理
(一)推进海岸带国土空间治理。历史遗留围填海所在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在查清查细各类历史遗留围填海底图底数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产权关系,明确利用修复和日常管护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空间治理,依法盘活已批空置闲置围填海、已批低效围填海、以及新修测海岸线向陆一侧的围填海,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落实空置闲置围填海日常管护;对于分布分散、面积较小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块,可委托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利用修复和日常管护;全面梳理新修测海岸线向陆一侧海域使用权权属情况,已批建设围填海尚未竣工验收、尚未注销海域使用权的区块,要限期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和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按规定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水利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历史遗留围填海所在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要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生态修复实施计划,提出分年度量化指标,明确实施主体、修复资金、修复措施、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限;要持续加强区域生态修复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在已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和方案,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构(建)筑物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确权手续;确因客观条件制约,需要调整生态修复地点、拆除内容、规模和主要指标等内容的项目,按照“面积不少、资金不减、期限不变”的原则,提出优化调整方案,按规定报备后实施。经评估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原则上在2023年前完成拆除。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开展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水系、绿化等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用海备案试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加快整治修复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规模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及周边道路规划建设,有序对接地方交通网络体系。结合海塘安澜工程、生态海堤和海岸带等工程建设,推进区域内水利基础设施、沿海防护林、防灾减灾设施、滨海亲水空间等布局落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责任落实和保障
(一)明确属地责任。历史遗留围填海所在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谋划区域空间布局、重大项目引进、生态修复推进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加强沟通配合,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确保高质量推进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
(二)突出数字赋能。将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数字化管理纳入市域国土空间统一建设,设立专门模块和场景,切实加强区域规划、产业、生态修复、基础设施等数据的归集、整合、共享、分析、应用。
(三)开展监测评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进度的监测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动态评价和通报机制。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地区,及时开展跟踪督促;对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地区,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