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转企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间:2014-01-16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研究,现就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转企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转制文件规定执行。
二、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改制转企原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离休人员比照机关同条件人员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退休(职)人员比照
鄂政办发〔2011〕126号的规定增发补贴,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单位改制时间、退休(职)时间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2009年12月31日以前改制的,其退休人员待遇按改制时确定的办法执行。
2、2010年1月1日以后改制的,其改制前已退休人员比照
鄂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的规定增发补贴,自改制基准日次月起发放。其中已享受2010年至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按
鄂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增加的补贴与2010年至2012年已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对比,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3、2010年1月1日以后改制的,其改制以后至本文下发前退休的人员,重新核定2010年1月至退休当月的缴费基数,按照
鄂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增发的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并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重新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重新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原核发基本养老金的差额,自退休次月起补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国家对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养老保险问题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