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农业局,市(州)农科所、农校,各区域试验承担单位: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18日经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日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管理,更好地为农作物品种审定及推广服务,根据《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及《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品种
第二条申报参加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品种(系、组合,下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要性状稳定、一致,与其他品种有明显的区别,姊妹系间没有明显差异的只能申报1个。
2、具有两年一点或一年多点以上的省内品比试验结果。
3、杂交组合的亲本育性稳定,易繁殖制种。水稻等主要作物不育系应通过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的专家鉴定。
4、转基因品种由供种单位提供基因工程安全性评价批件。
第三条引进品种申报区域试验,申报者须征得品种权人同意,并享有品种审(认)定申报权。
第四条申报品种由申报者将品种来源、选育经过、特征特性及品比试验结果等内容写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经区域试验会议讨论后,报省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批准。
第五条申报品种由申报者无偿提供试验种子,种子数量和供种时间按规定要求,种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申报品种由申请者交纳规定数额的品种试验费,主要用于区域试验人员奖励、培训等。
三、对照品种
第七条区域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为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由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提出,经区域试验会议讨论确定。对照品种的种子原则上由该品种的选育者提供,或由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指定供种单位提供。
四、试验设置
第八条品种区域试验连续进行2年以上为一轮,试验品种不超过规定数量。试验品种实行滚动淘汰制。
第九条为扩大品种筛选,可增设预备试验,预备试验结果作为确定区域试验品种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试验品种的抗逆性鉴定、品质分析、杂交种亲繁制种鉴定等,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单位进行,其结果纳入区域试验结果进行分析。
五、试验单位
第十一条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按照湖北省农业生态区划和农作物种植布局安排,选择省内生产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科研院校(所)、原(良)种场、种子站、种子公司、农技推广部门等承担试验。
第十二条试验承担单位必须固定专人负责试验,试验人员与相关育种人员要分离,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农业科技人员主持试验,优先安排试验用地和试验所需的其他条件。试验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试验方案,确保试验结果准确。
第十三条未经供种单位同意,试验承担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或扩散区域试验的种子、种苗,不得使用和扩散收获的种子以及特殊遗传材料的生物体部分,不得利用参试品种作育种材料,以维护育种者的知识产权。
六、试验管理
第十四条湖北省农业厅授权湖北省种子管理站主持、管理全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工作。
第十五条区域试验方案经区域试验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审批。区域试验方案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试验承担单位和试验人员必须按区域试验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区域试验进行期间,由主持单位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对试验品种和试点试验质量进行评议,对试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区域试验资料的公开传播由区域试验主持单位负责。
七、奖励和惩罚
第十八条设立区域试验年度奖和区域试验成果奖。
1、在区域试验年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湖北省种子管理站给予奖励,授予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三年获年度先进奖的单位和个人,报请湖北省农业厅给予奖励。
2、凡经区域试验鉴定的品种申报科技奖项时,应将一名成绩突出的区域试验科技工作者列入授奖人员之一。具体人员由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和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3、区域试验结果对推动全省农作物品种更换,促进全省农业发展产生显著效益的,报请授予成果奖。
第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或省农业厅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取消参试资格或承试资格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八、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湖北省农业厅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种子管理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