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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浙价资〔2016〕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5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如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不含已办理减容、暂停业务的容量)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同时使用的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与落实工作,确保国家完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8月22日



关于浙江省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27  

一、政策依据

为支持企业转型,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各地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即用户不仅可以选择1583号文件规定的两种缴纳基本电价的方式,还增加了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价的方式,以减轻有关企业用电负担。6月26日,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8]88号)转发两部制电力用户的相关规定进行贯彻落实。

二、相关规定

(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按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并约定合同最大需量值。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三)电力用户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按实际最大需量方式计费,不设40%下限限制。对按实际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