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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湖政通〔20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禁止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

  二、属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应依法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燃油助力车、未取得机动车牌证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继续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的,由质量技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贸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加油站谢绝给上道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加油。

  四、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