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海渔环〔20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已经我局2017年第2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18年1月22日起执行。《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试行)》(浙海渔政〔2016〕3号)和《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资格招标办法(试行)》(浙海渔政〔20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2月21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