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市政府名义和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负责起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意见征求、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审查,发现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内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征求专家意见。
社会普遍关注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除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起草单位还应当专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涉及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当专门征求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般为经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对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应当经过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反馈时间、通信地址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为执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的;
(三)属于应急性事项需要即时制定的。
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在提交发文时说明理由,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意。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者按要求反馈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征求专家意见: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且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对该专业性、技术性内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三)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有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
(四)可能导致重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大幅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或者可能导致性别歧视结果的,应当征求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妇联)意见。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妇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性别平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把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分析研究,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提请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出台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及依据,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方式和对象、主要意见内容以及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等,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网址。
起草单位未按规定征求意见的,不得报请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办文审核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行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本地本部门(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5
一、制定背景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3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审查的规定,市法制办拟对《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55号)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本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了《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3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增加三块内容:
(1)文件第四条“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审查,发现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内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征求专家意见。”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和《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起草。
(2)文件第八条“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或者可能导致性别歧视结果的,应当征求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起草。
(3)文件第九条“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性别平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起草。
其余条款与修改前基本一致。
四、适用范围
《规定》自发布之日期施行,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解 读 人:吴绍庆、张天民
联系电话:85120806、88260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