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金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库〔2007〕168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金华市商业银行: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与清算行为,由金华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金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与清算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金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金华市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第三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具体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及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四条 代理银行具体办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为金华市财政局办理纳入集中支付改革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类账户开立、支付结算;
(二)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
第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在接到收付指令半个工作日内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延压、占压、挪用财政资金。
第六条 金华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的账户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每年对代理银行的相关业务进行检查。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资格确认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监会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内支付实时到账,跨系统汇划应通过支付系统等资金渠道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密的操作规程,并设立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和金华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代理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必须向金华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提供以下资料各一式两份:
(一)申请代理资格的书面正式文件;
(二)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行(社)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代理集中支付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代理业务所需要配备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的简要资料,包括主要工作简历和工作业绩。
第九条 金华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对提出申请的商业银行,依据其提供的资料,结合对该行(社)的现场和非现场考察情况,共同认定其代理资格。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十条 代理银行按照金华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金华市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含单位结存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代理银行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金华市财政局同意其在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章,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支付业务。
第四章 支付与清算
第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金华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须审核凭证要素,无误后,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及时办理支付。
(二)属于本行系统内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行内资金清算系统,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资金渠道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汇划。
(三)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及时入账,并通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及预算单位,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第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结算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要素(含支付指令)是否正确;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则拒绝支付;
3、支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经审核无误后,代理银行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具体划款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的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收回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确须支付的应重新开具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及时入账,并将退款信息通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及预算单位。相关各方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十八条 对于特别紧急的款项支出,代理银行应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内,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的支付令,分别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办理支付业务。原则上当天日终前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业务,在当日办理支付;在当日下午4:30前收到的转账业务,在当日办理支付,当日下午4:30以后至营业终了之前收到的转账业务,在次日上午办理完支付业务。
第二十条 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原则上实行隔日清算的办法。即代理银行当日下班前将支付情况汇总,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于次日上午对代理银行转来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后,送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划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规定自行制定,报金华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资金错误,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二十四条 单位结存资金账户按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分别比照财政零余额资金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资金账户的支付流程进行支付。单位结存资金账户实行即时清算。
第五章 查询与对账
第二十五条 根据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应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付日、月报表。日报表于当日、月报表于每月后3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月度对账情况,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违反《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的;
(二)未按金华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控制支付的;
(三)未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人民银行有关制度规定,致使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第二十九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垫付资金的,除要求代理银行退还有关利息外,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金华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擅自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由代理银行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金华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