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金商务局发〔2020〕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公布 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商务局发〔2022〕7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 国办发〔2019〕42号)明确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政府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
自
国办发〔2019〕42号文发布之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领审核转报事项,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及注(撤)销审核转报,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气象、计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内容及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市本级加油站布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定新增(调整)加油站布点规划;负责核发、变更、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全市成品油零售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加油站新建项目土地招拍挂预核准;负责市本级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负责组织市本级加油站综合竣工验收;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年检。
(二)县(市)商务局:负责提出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及新增(调整)申请;负责辖区内加油站选址实地踏勘、设置间距审定、新建项目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组织综合竣工验收;负责当地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及注(撤)销审核和年检;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三)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方案及新增(调整)申请;负责辖区内加油站选址实地踏勘、设置间距审定;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及注(撤)销审核;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主要环节
(一)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加油站(点、船)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原则上每5年组织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按照加油站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紧密衔接国土空间发展、综合交通等规划,将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规划布点,纳入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发布实施前报省商务厅备案。强化规划实施和动态管理,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适应经济和交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对规划布点进行适当调整。
(二)规划实施确认和综合竣工验收。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企业合法取得土地后,应当向市或县(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实施确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2),取得市或县(市)商务局出具的规划实施确认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市、县(市)商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确认文件,明确加油站名称、地址、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年,经营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经申请可视情延期。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下达前,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县(市)商务局确认文件报市商务局备案。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后,市或县(市)商务局按照《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
)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核发及变更、注(撤)销。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向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材料(见附件3)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市商务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按照《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
)相关规定,由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4),办理相关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金华市商务局参照商务部原证书样版(见附件5)印制管理。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条件
(一)符合规划及间距设置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金华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满足国家对布点设置间距规定要求(见附件1)。未纳入规划或间距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符合建设规范及安全运行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等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承接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健全管理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主体责任,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审批权限下放承接机制,制定完善许可公示公告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二)依法依规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及时发布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及流程;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设定程序和完成时限开展审批,不得增设审批条件;优化设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公示公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结果。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要求,加快落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强化成品油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事、气象等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反走私治理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完善“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年度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检查油品质量、消防、安全、环保等内容,建立“黑名单”曝光和通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成品油零售企业年检制度;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档案。
(四)加强运行监测。成品油是与民生休戚相关的重要商品,保障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至关重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市场预警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市场运行监测周报、月报、年报,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令)、《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
)执行。
附件:1.关于加油站设置间距标准解释
2.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实施确认申请材料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申请材料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申请材料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样本
金华市商务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
关于加油站设置间距标准解释
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令)、《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等相关国家标准,布点设置间距解释如下:
一、关于城区加油站设置
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
二、关于国省道加油站设置
国道、省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12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8.3公里。
三、关于县乡道加油站设置
县乡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5对(10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0公里。
四、关于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
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即服务区50公里一对(2座)加油站。
五、关于乡镇镇区加油站设置
对于年用油量1000吨以上或车辆保有量200辆以上的乡镇,目前尚无加油站的,镇区可设置加油站1个,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与城区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8公里,与国省道、县乡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5公里。
六、关于人口集聚较大镇的界定
人口集聚较大镇是指列入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和《关于增补省级中心镇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3号)认定的省级中心镇,或纳入《
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2号)、《关于公布小城市培育试点扩围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43号)、《关于公布第三批小城市培育试点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8号)认定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或已通过省政府培育验收的特色小镇,其他被当地县市级政府发文确定的高铁新城之类的可参照城区加油站设置间距。
附件2
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实施确认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原件(企业盖章有效)一份;
4.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原件一份;
5.《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五份;
6.新设立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一份(新建加油站项目);
7.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加油站项目);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加油站项目);
9.所在地政府出具拆文件和拆迁协议复印件一份(迁建加油站项目);
10.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原件一份(迁建加油站项目);
11.加油站(点)土地证复印件一份(原地改扩建项目);
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原地改扩建项目);
13.《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原地改扩建项目);
14.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6.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7.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高速公路加油站项目);
18.加油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原件一份(加油船项目);
1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一份。
附件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申请材料
1.企业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原件一份;
3.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
4.中报地商务主管部门请示文件原件一份;
5.加油站建设竣工综合验收材料原件一份;
6.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批复文件原件一份;
7.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原件一份;
8.加油(气)站(点、船)年审表档案原件一份;
9.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5.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16.《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8.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19.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20.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一份;
21.加气站供气协议复印件一份;
2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3.法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
24.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5.法人及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6.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竣工验收项目);
2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迁建竣工验收项目);
28.《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迁建竣工验收项目、旧船更新项目);
29.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迁建竣工验收项目,旧船更新项目);
30.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原地改扩建竣工验收项目);
31.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油船项目);
3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一份。
附件4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
申请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
3.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变更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6.租赁经营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7.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名称变更);
8.土地证或土地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
9.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主体变更);
10.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主体变更);
11.新法人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主体变更);
12.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3.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4.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5.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需提供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变更);
16.所在地政府或地名办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企业地址变更);
1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企业主体变更经营资格注销;
18.企业注销申请文件原件一份(企业主体变更经营资格注销);
19.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0.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1.变更后的企业主体持有的土地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主体变更);
2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4.原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主体变更);
25原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6.若不能提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供法院强制拍卖或产权改制文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主体变更);
28.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29.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0.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1.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2.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3.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4.加气站供气协议原件一份(主体变更);
35.企业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注销);
36.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撤销申请原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撤销);
37.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企业经营资格撤销);
3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一份。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05-19 来源:金华市商务局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2019年8月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 国办发〔2019〕42号),明确提出了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政府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精神要求,我市需要相应进行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
二、制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 国办发〔2019〕42号),《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以及省市党委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
三、制定过程说明
2020年初开始,市商务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学习兄弟地市的做法,并多方征求意见,于3月底形成《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在3月24日开始征求了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意见。经市商务局内部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通过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充分吸收采纳了相关意见和建议,4月底形成“通知”(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气象、计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规定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内容及职责
从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加油站布点规划实施,新增(调整)加油站布点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变更、注(撤)销、成品油零售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加油站竣工验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等方面分别规定了市商务局、县(市)商务局、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主要环节
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原则上每5年组织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规划实施确认和综合竣工验收。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企业合法取得土地后,应当向市或县(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市或县(市)商务局出具的规划实施确认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核发及变更、注(撤)销。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向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市商务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相关规定,由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明确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条件
符合规划及间距设置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金华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满足国家对布点设置间距规定要求(见附件1)。未纳入规划或间距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符合建设规范及安全运行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等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是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工作的要求
健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审批,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运行监测。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要求,加快落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强化成品油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事、气象等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反走私治理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完善“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年度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检查油品质量、消防、安全、环保等内容,建立“黑名单”曝光和通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金华市商务局。
2.解读人:董岐勇
3.联系方式:0579-82309330、82318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