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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传〔200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调整了营业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了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省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改为每月的1至15日。届时废止《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业务操作程序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73号)中“二、关于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规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