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部分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发改商价〔2015〕349号
为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 ( 浙政发〔2012〕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1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4〕7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市区部分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湖州市区(开发区除外)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耗水企业。具体实施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认定,定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水企业,并实行动态调整。
湖州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的企业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资源要素综合改革实施四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5〕1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差别化水价标准
按照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对超定额标准的企业用水征收差别化水费。具体为:超定额标准10%(含)以内的企业,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0元;超定额标准10%以上的企业,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
三、差别化水价的收取和使用
差别化水价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一并收取,定期缴入市财政局规定的专户,专项用于供水工程建设、管网改造和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等。
四、实施时间
自2015年12月25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各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差别化水价水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差别化水价水费足额征收。
市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加强差别化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差别化水价政策落实到位。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