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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的通知
2007-05-11                       鄂劳社发〔2007〕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严格依法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为了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登记立案

(一)接到举报、投诉或在监察中发现违法嫌疑后,由首问监察员负责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附表样一),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二)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交由案卷档案管理员登记后,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签署下列意见:

1、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进行初步调查。

2、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3、提请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4、指定或者委托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5、不予受理。

(四)被指定的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认为需要回避的,按规定回避,并由负责人重新指定监察员。

(五)经初步调查,需要立案查处的,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2、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六)移送的案件,由案卷档案管理员登记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移送文书。

(七)不予受理的投诉案件处理:

1、由承办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

2、送达投诉人,并将有关文书材料交由案卷档案管理员存档。

二、调查取证

(八)书面调查取证:

1、由承办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2、送达当事人。

3、按规定调取证据材料。

(九)实地调查取证:

1、两人以上同行,出示证件,告知被调查人监察事由。

2、被调查人提出回避请求的,按规定回避。

3、制作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记录。

4、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十)异地调查取证,报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承办监察员可直接赴异地调查取证,也可以向涉案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出协查函。

(十一)委托审计:

1、承办监察员书面提出委托审计报告。

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3、制作委托审计文书。

4、送达受托人并负责接收相关的审计报告。

(十二)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由承办监察员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按规定进行证据保全。

(十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需要中止调查的,由承办监察员书面报告中止理由,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十四)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由承办监察员书面报告延长理由,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十五)撤销立案:

1、由承办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审批表》(附表样二)。

2、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行政强制及处理、处罚

(十六)责令限期改正:

1、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2、7日内送达。

3、督促改正,并记录在案。

4、当场作出限期改正指令的,由承办监察员按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1条、32条的规定办理,并将改正情况记录在案。

(十七)一般案件处理、处罚:

1、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处罚)报批表》。

2、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

3、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审议,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5、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样三)。

6、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司法救济渠道。

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

8、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

9、监督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并记录在案。

10、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监察员按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31条、32条的规定办理,并将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十八)重大案件处罚: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重大案件处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处罚)报批表》。

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组织集体审议,提出处罚意见。

3、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送达处理、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司法救济渠道。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

6、当事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7、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

8、监督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并记录在案。

9、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当事人时,应由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理由。

(二十)延期或分期履行:

1、由当事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请求。

2、经承办监察员审核后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四、结案归档

(二十一)案件办结后,由承办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十二)按规定整理案卷材料。

(二十三)经案卷档案管理员检查后,办理移交手续。

(二十四)本规程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