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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公函的复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公函的复函
鄂人社函〔2016〕3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贵院公函收悉,现对鄂人社发〔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决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中的属于政策性原因的情形解释说明如下:

一、劳教期间和判刑期满释放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补缴;

二、当地实行统账前单位自主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工,不能补缴统账结合前的工作年限;

三、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补缴军龄部分的工龄;

四、从城乡居民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将城乡居民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6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