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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征免有关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征免有关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2005年09月26日                                              吉地税函〔2005〕83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吉林省教育厅:
近接省政府转来你厅《关于吉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免缴有关税费的请示》(吉教办字[2005]10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省中小学教辅用书的征订发送工作,取得的劳务收入用于省市县三级教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转。该项劳务收入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吉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做为纳税人,如果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并且接受捐赠的学校将受赠款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或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则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