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和退还等事宜的通知【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绍市建设办〔2020〕98号》规定, 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直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绍政办发〔2008〕8号)、《
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保修项目的造价咨询要求
1万元以上保修项目应进行造价咨询。具体要求如下:
各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造价咨询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原则上2-3家企业进入名录。
保修项目应先报各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确定是否符合保修金使用条件,再从名录中安排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名录内企业对保修项目进行造价咨询时,应出具书面报告或意见。名录外企业开展的造价咨询不作为保修金申请使用和拨付结算的依据。
超过10万元的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
造价咨询费用在相应保修项目的保修金内列支,收费标准按现行造价管理规定计取。
造价单位核增核减的效益收费,按相应规定计取,由被审核的施工单位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对于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并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所指“申请人”可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
未尽事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物业保修金申请表
2.物业保修金使用结算审核表
3.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表
4.保修金使用公示样表
5.保修金退还公示样表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