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2013〕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
)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