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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2010〕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推进城镇治污减排工作,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建处联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0月18日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自查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4月前,对上一年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评分细则按照国家住建部制定的细则执行,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其中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附件1执行,武汉市按附件2执行)。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市应在30天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