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工作,按照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双控新要求,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我厅研究修订了《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26日
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以下简称隐患点)核销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册隐患点的核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点核销,是指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公告撤销原划定的危险区,进行隐患点销号的过程。
第四条 隐患点核销坚持“县级负责、依规申报、专业调查、部门审查、及时核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隐患点核销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隐患点核销申报,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核销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隐患点核销调查;承担调查的专业队伍按规范要求对申报核销隐患点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论负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隐患点核销审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隐患点,可以申报核销:
(一)已实施避让搬迁,危险区内房屋已全部拆除且无其他威胁对象和次生隐患的,或危险区内明确无法拆除的特殊建筑物已由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安全承诺同意保留的;
(二)已完成应急排险的,或已完成应急治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
(三)因地质环境条件改变,隐患体已稳定或无直接威胁对象的。
第七条 隐患点核销程序:
(一)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隐患点核销申请,提交《县(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
(二)调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勘查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对申报核销的隐患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资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每个隐患点编制核销调查报告(附件2)和隐患点核销调查情况表(附件3),提出是否可以核销结论,及下一步需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建议。
(三)审查。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核销材料进行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威胁30人以下隐患点的核销审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威胁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隐患点的核销审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威胁100人(含)以上隐患点的核销审查。对威胁30人(含)以上隐患点的核销调查材料,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分别报送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核销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审查,并将意见书面反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批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同意核销的隐患点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对批准核销的隐患点予以公告,撤销原划定的危险区。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销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告结果,对隐患点进行销号。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附件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时,将相关核销资料录入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地灾智治”系统。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销号隐患点的后续安全监管,及时调整管控范围、警示标识牌、监测要求或纳入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加强土地整治监管,做好治理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对不同意核销的隐患点,应按原措施进行监管。
第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利用“地灾智治”系统,加强对隐患点综合治理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度已核销的隐患点开展现场抽查,重点检查核销条作、核销程序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省级抽查不低于10%,市级抽查不低于30%。
第十条 对抽查发现核销工作中存在核销条件不符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必须撤销原核销结论,重新组织核销;对存在监管措施未落实等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对核销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原《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浙土资规〔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县(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申报表.docx【见附件】
2. 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报告参考提纲.docx
3. 县(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情况表.docx
4. 县(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通知书.docx
5. 特殊建筑安全管理承诺书.docx
《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03
一、背景和依据
2017年,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7〕25号),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浙土资规〔2017〕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隐患点核销的原则、条件、程序和后续监管要求。《管理办法》印发后,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县级负责、依规申报、专业调查、部门审查”的原则,由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威胁100人(含)以上、威胁30人(含)-100人、威胁30人以下隐患点的核销审查。截至目前共核销隐患点6308处,其中威胁100人(含)以上隐患点459处,威胁30-100人隐患点1081处,威胁30人以下隐患点4768处。
随着“除险安居”三年行动的圆满收官和“整体智治”三年行动的开展,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是中央有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提出“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和注重灾前预防、注重综合减灾、注重减轻风险的总体目标,对地质灾害隐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省级有新部署。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总体要求,圆满完成了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部署开展地质灾害“整体智治”三年行动,明确提出从隐患点管理向风险隐患双控的新部署。三是工作有新基础。《管理办法》执行以来,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总量由高位时的6000余处降至目前的504处,其中威胁100人(含)以上隐患点28处,威胁30-100人隐患点69处,威胁30人以下隐患点407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过5年的隐患点核销管理工作,核销管理流程规范;随着新发生隐患点的“即查即治”,隐患点存量逐步减少、增量基本可控。
《管理办法》印发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超出有效期。为此,厅地勘处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制订依据
文件主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发文依据
增加《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部门职责
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隐患点核销申报,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核销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隐患点核销调查”。
(三)监管抽查
在核销工作中增加了数字化改革的内容,要求“将相关核销资料录入浙江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地灾智治”系统”;增加了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已核销隐患点的抽查工作,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利用“地灾智治”系统,加强隐患点综合治理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度已核销的隐患点开展现场抽查,重点检查核销条作、核销程序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四)责任追究
增加了对于核销工作中违规情形的处理意见,明确“对抽查发现核销工作中存在核销条件不符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必须撤销原核销结论,重新组织核销;对监管措施未落实等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对核销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件修改情况
1.附件2《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调查报告参考提纲》
对于因搬迁避让核销的隐患点核销报告,增加“需提供载明危险区范围、危险区内构筑物拆除前后对比的航拍图件”;对于“危险区内存在寺庙、宗祠、教堂、文保等特殊建筑的隐患点”,明确“需附有县级人民政府对特殊建筑安全管理的承诺书”。
2.附件5《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分类表》
删除原附件5《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分类表》,因为国家已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分类标准。
3.新附件5 特殊建筑安全管理承诺书
补充“附件5 特殊建筑安全管理承诺书”模板。
(六)其他修改
1.修改“国土资源局”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修改“地质灾害隐患数据库”为“浙江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地灾智治”系统”;
3.删除原每年分两批次核销的要求。
四、实施日期
《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2年3月-2022年6月,《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了省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意见和全省11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7条反馈意见。在反馈意见基础上,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5条采纳或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章奇
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