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异地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 〔20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了规范全省
建筑安装企业的税务管理,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等有关规定和属地纳税的原则,现就
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县(市)施工有关税务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
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县(市)施工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到外县(市)施工的
建筑安装企业,开具《证明》或在外县(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其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发票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其他税款,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到外县(市)施工的
建筑安装企业,未开具《证明》或未在外县(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其施工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发票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四、到外县(市)施工的
建筑安装企业,未按规定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补征税款。
五、
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人负责代扣代缴分包人
建筑安装工程的应纳税款,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声明分别开具承包人和分包人的税收缴款凭证。
六、总承包人与发包方结算要全额开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企业所属行业-
建筑业),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结算也要开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企业所属行业-
建筑业),并附完税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