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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8〕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国办发〔2009〕66号)及人社部系列配套文件实施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总体平稳。由于省内户籍地具体为县(市、区),部分地方对转移接续政策特别是涉及在非户籍地建立临时账户人员的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现就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参保地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不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一般账户)。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二、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补缴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前的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临时账户性质。

三、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临时账户所在地的,从迁入户籍的次月起,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之前的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仍为临时账户性质。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已经参保的,参保时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为一般账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五、2010年1月1日起,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建立了一般账户,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六、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已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由转入地建立一般账户(含转出地转出的一般账户及缴费年限),转出地不保留一般账户。

七、2010年1月1日后建立一般账户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转出地的一般账户和缴费年限由转出地保留相关记录,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与待遇领取地确定。

八、临时账户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转出地应当将建立临时账户期间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本息转出(含补缴),其中,个人账户计算利息,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九、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先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再将临时账户转移至待遇领取地。

十、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某个非户籍地建立的一般账户累计缴费满10年的,将临时账户转移至缴费满10年的一般账户所在地,在该地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待遇领取地为该地。

十一、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在每个非户籍地建立的一般账户均不满10年的,将临时账户转移至户籍地,在户籍地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户籍地要承担兜底责任,按规定归集其在各地的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参照待遇领取地确定规则确定死亡待遇领取地,各参保地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至该地,由该地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支付死亡待遇,清退个人账户。

十三、各地不得以临近退休为由要求参保人员返回户籍地参保缴费。

十四、多个地方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临近退休年龄一年内,应在现参保缴费地继续缴费,不得在中断缴费地续保缴费。

十五、多个地方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在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本人应提前60日申请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因社保机构原因导致相关手续延期办理的,从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因所在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本人原因导致延期办理的,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前的不补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2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