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1
济宁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建设单位)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开发 建设 单位 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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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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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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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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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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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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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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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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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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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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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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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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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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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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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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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服务 项目 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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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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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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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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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接管 小区物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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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业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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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内容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 |
星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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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
类型 |
收费标准 |
计价单位 |
浮动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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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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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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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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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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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车 |
车位租赁费 |
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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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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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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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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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停车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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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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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车位场地使用费 |
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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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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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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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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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
(章) 年 月 日 |
物业 主管 部门 |
(章) 年 月 日 |
价格 主管 部门 |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若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A4纸打印)。
附件2
济宁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物业服务企业)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物业 服务 企业 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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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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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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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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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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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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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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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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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服务 项目 情况 |
开发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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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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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
||||||||||
项目管理负责人 |
|
电话 |
|
||||||||
物业企业接管 小区物业时间 |
|
交付业主 时间 |
|
||||||||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内容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 |
星级 |
|||||||||
住
宅 |
类型 |
收费标准 |
计价单位 |
浮动幅度 |
|||||||
无电梯 |
|
元/㎡·月 |
|
||||||||
有电梯 |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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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
车 |
车位租赁费 |
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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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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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
元/月.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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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停车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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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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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车位场地使用费 |
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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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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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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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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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服务 企业 |
(章) 年 月 日 |
物业 主管 部门 |
(章) 年 月 日 |
价格 主管 部门 |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若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A4纸打印)。
附件3
xx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栏(式样)
(本公示栏由市场监管部门监制)
物业公司情况 |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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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区物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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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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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等级 |
星级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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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标 准 及 依 据 |
普通住宅 (前期) 物业公共服务费(元/平方米·月) |
车位 租赁费 (元/平方 米·月) |
停车服务费(元/月·车 位) |
车位场地使用费(元/月·车位) |
代办 服务 费用 |
特约 有偿 服务 收费 |
出入证 (卡) 工本费 |
临时停放机动车 |
四种收费“减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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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批交付减免幅度: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减免X%。 二、房屋空置减免幅度:房屋交付后,经确认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量为衡量标准),房屋空置期的物业服务费减收X%。 三、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连续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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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费用,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超过2小时的,第一个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全天累计最高收费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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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电 梯 住 宅 |
有 电 梯 住 宅 |
其 他 住 宅 |
地
上 |
地
下 |
0.00 |
地
上 |
地
下 |
XX 费 |
XX 费 |
人: 0.00元/个 车: 0.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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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每家免费办理必要数量的人员、机动车出入证(卡),补办交纳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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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 幅度 |
±X% |
±X% |
无 |
±X% |
±X% |
±X% |
±X%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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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济价格字〔2014〕75号、济发改价格〔2020〕188号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为政府指导价,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
XX 委托 |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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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咨询投诉电话:XXXXXXX 各县(市、区)应公布本地物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