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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分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分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质评发〔2014〕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分包的监督管理,科学规范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分包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检验机构要认真组织全体检验人员学习《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相关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努力提升依法检验和诚信检验意识,严格规范检验工作行为。

  二、各市局在实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工作中,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检验工作的分包。检验工作分包仅限于所用检测设备价格昂贵、检验项目检验频次很低的特种项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验工作分包应严格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分包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的规定执行。

  三、司法鉴定、食品安全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允许实施检验工作分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执法监督检查任务不允许检验工作分包。

  四、对允许检验工作分包的检验机构应指定通过资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检验机构来承担分包工作,检验工作分包要签订检验项目(参数)分包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检验工作分包要求。

  五、存在检验工作分包行为的检验机构应将检验工作分包情况列入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范围,定期对分包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建立检验工作分包档案,并将检验工作分包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省级检验机构应将检验工作分包情况直接报告省局合格评定监管处。

  六、各市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辖区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分包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合格评定监管处。联系人:徐静姿,电话:057185023573,邮箱:省局OA邮箱。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15日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