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所):
为加强全省监狱系统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提升监狱教育管理工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 创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司 法 厅
湖 北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2015年8月10日
湖北省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加强全民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高监狱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的本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发通〔2007〕4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鄂政发〔2012〕29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监狱服刑人员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补贴标准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监狱在押即将刑满释放(含拟呈报减刑)的服刑人员。余刑2年以内、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内(上述年龄以刑满释放日计算),能坚持正常学习、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愿望需求。
第三条 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四条 服刑人员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需求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 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监狱所在县(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监狱服刑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标准执行。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具体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全省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监狱与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接组织,监狱(所)和定点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与申请资金补贴等各项工作,按照鄂人社发〔2010〕69号、鄂财社规〔2011〕19号和鄂人社发〔2012〕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具备专业培训教学条件的监狱(所),经人社部门认定培训资质之后,可以对本监狱(所)服刑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教学。
第十三条 不具备专业培训教学条件的监狱(所),其培训教学工作可择优选择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监狱(所),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人社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监狱(所)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并做好服刑人员教学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培训和鉴定机构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确保社会优质教学资源进监狱。
第十四条 社会定点培训机构对监狱服刑人员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应与监狱(所)签订《职业培训协议书》。《职业培训协议书》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监狱(所)应根据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法通〔2007〕46)要求,对符合培训条件、有培训愿望需求的监狱服刑人员,确保其能够顺利参加学习培训,并学会一门以上技能。
第十六条 监狱(所)应对本监狱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进行摸底,并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向监狱所在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备案,获批后按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就业、企业需求和个人意愿,有针对性地开设培训项目(工种),各培训项目每期开班不得低于30人。创业培训每期不得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学时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确定,其中实操技能训练学时不少于60%。每天不低于7课时。
第十九条 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指定的最新版教材。
第二十条 监狱(所)、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循培训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确保培训工作规范。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监狱服刑人员经过职业培训后,所在地人社部门应将其刑满释放就业需求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就业,提高社会就业率。司法行政部门要与监狱(所)相互协调,积极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基地建设,对刑满释放后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予以属地暂时安置就业。
第二十二条 监狱(所)每年应与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联合举办一次刑满释放人员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指导等服务活动。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狱管理局每年对监狱(所)和社会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指导管理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督促监狱(所)、社会定点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监狱(所)和社会定点培训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培训教学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