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1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是指嘉兴市本级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保障食盐安全有效供应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三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市本级前三年月平均食盐消费量,由食品加工用盐和小包装食盐组成。
第四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第五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措解决。储备贷款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管理费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计算。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费用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三个区平均承担50%补贴资金,年终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并通过市与区财政体制结算。补贴资金列入市(区)财政年初预算。
第六条 市级政府食盐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提出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方案,报市财政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七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嘉兴市盐业公司承担,由市经信委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市盐业公司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
第八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盐碘浓度规定。
第九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
第十条 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第四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储备的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辖区内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由市经信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政府储备食盐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在二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食盐储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市级年度政府食盐储备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包括根据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年度计划编制市级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与监督执法。
审计部门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市)政府实行分级储备制度并制定储备管理办法,各县(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由各县(市)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嘉兴港区由平湖市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0日起实施。
《嘉兴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08 信息来源:市政府
现将《嘉兴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 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1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食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原则,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017年6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7〕62号),要求设区市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7月5日,市政府印发《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的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市场供应安全。
二、 相关定义
(一)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因此,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强食盐储备管理,是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我市食盐市场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
(二)食盐储备的原则: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三)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和我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参照《
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食盐储备实行市、县(市)政府分级储备的方式,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食盐储备由市统筹考虑,嘉兴港区由平湖市统筹考虑,并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储备。《暂行办法》确定,我市的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总储量为上一年度平均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储量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平均1.5个月的小包装食盐消费量,剩余部分为大包装腌制用盐储量。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措解决。
(四)储备食盐的储存:《暂行办法》确定嘉兴市盐业有限公司是市本级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嘉兴市盐业有限公司是省盐业集团公司在我市的唯一子公司,属国有企业,多年来承担着我市食盐保障供应的社会责任,有较为完善的食盐储备软硬件及配套管理机制,能较好地完成我市的食盐轮储任务。同时,《
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省盐业集团为我省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因此,指定我市唯一的国有盐业企业——嘉兴市盐业有限公司承储符合我市盐改方案精神。
(五)储备食盐的调用:《暂行办法》规定食盐储备的动用的程序和补库要求。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动用由市经信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储单位具体实施;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当于二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经信委;
解读人:闵雨润,联系电话:8252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