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05日 吉地税发〔2009〕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即日起,营运车辆税收委托运输管理机构代征,具体代征范围由各地地税机关与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代征协议由各级税务机关同当地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现就代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完善代征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指导各地开展代征工作,并就此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二、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和相关标准代征营运车辆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体)。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业务的解释答复;及时处理违反税法的行为;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将代征手续费的10%上解至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五、各级地税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代征税的实施和宣传工作。运管机构要为地税部门进驻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并在代征大厅向经营业户公示代征协议及相关文件。
六、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将营运车辆户籍等信息向税务部门传递。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人员,根据运输管理机构传来的信息,与地税综合征管系统核对,查找差异。对发现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通过各种方式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为其确定征收方式、核定税种、税额,将其纳入正常管理之中。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予以配合。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对营运车辆收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重新确定适合本地的定额标准。在核定定额的过程中,各地必须认真落实未达起征点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好“大户管理不到位、小户税收优惠落实不到位”问题。
八、为避免税收流失,对今年以来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和欠税,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予以追缴。
九、各地如已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个体营运车辆税收,应抓紧与代征单位协商,尽快解除代征关系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十、各级地税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代征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吉林省地税局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十一、各地税务机关、运输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吉林省地税局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各地代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