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甬质量发〔2018〕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市计量测试研究院: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落实有关“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以及省质监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要求,切实有效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

(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下统称各区县局)和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下统称法定机构)要严格按省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登记造册备案、强制检定申请受理、检定实施、结果报告等各项工作,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的程序法制化、规范化。对临近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法定机构要提前30日提醒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期送检。

(二)各区县局可委托辖区内法定机构实施备案;辖区内无法定机构的,可委托市计量院实施备案,并可指定市计量院执行检定任务。相关区县局应办理以上委托及指定手续;开发园区备案、检定工作统一由市计量院承担。

(三)各法定机构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度强制检定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授权或委托部门,对发现可能出现强检计量器具系统性隐患、区域性风险的情形应及时报告;各区县局每年12月10日前应将当年强制检定工作情况报市局计量处。

二、明确执行强制检定职责分工

省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了强制检定坚持就近就地、保持检定关系稳定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市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市局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市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附件1)以及区县(市)级(含开发园区)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附件2)。职责清单所列项目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原则上由各区县局所属或指定的法定机构承担,特殊情况,经市局同意后(省局批准)也可指定其它法定机构承担,但对应的经费保障关系不变。

市、县两级法定机构应按清单要求及时补充建立有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局应按照省局要求做好强制检定检情公开工作。加强强制检定各环节的监督检查,打击强检计量器具计量违法行为。

(二)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相关区县局应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强化能力保障及人员、设备等资源配备,统筹规划、建立符合职责清单要求且满足辖区检定工作量需求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有效督促所属法定机构做好标准维护工作。

职责清单以外的强检项目,相关检定机构如已经建标的,不得无故取消。

(三)对不具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情形,有关区县局应建立强检经费属地化保障机制,确保本地区强制检定职责有效履行。

(四)市局将建立并逐步完善强制检定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对各区县局强制检定有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维护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绩效列入政府质量考核,促进强制检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市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

   2.区县(市)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1       

市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

序号

项别

种别

检定规程编号及名称

备注

1

尺 

钢卷尺、带锤钢卷尺

JJG4 钢卷尺


2

电子秤

JJG907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负责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宁波绕城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一期(北仑公司)、杭州湾跨海大桥南接线

3

定量包装机

定量灌装机

JJG687 液态物料定量灌装机


4

计量罐、计量罐车

立式计量罐

JJG168 立式金属罐容量


5

卧式计量罐

JJG266 卧式金属罐容积


6

球形计量罐

JJG642 球形金属罐容量


7

糖量计

糖量计

JJG820 手持糖量(含量)计及手持折射仪


8

水表

水表

JJG162 冷水水表

DN200以下DN40以上

9

流量表

液体流量计

JJG667 液体容积式流量计

DN100以下

10

JJG1029 涡街流量计

DN200以下

11

JJG1033 电磁流量计

DN200以下

12

JJG1037 涡轮流量计

DN200以下

13

JJG1038 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

DN200以下

14

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JJG1037 涡轮流量计

DN200以下

15

JJG633 气体容积式流量计

DN200以下

16

JJG1029 涡街流量计

DN200以下

17

JJG640 差压式流量计

DN200以下

18

JJG1003 流量积算仪

DN200以下

19

JJG1030超声流量计

DN200以下

20

测速仪

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JJG527 固定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


21

电能表

单相电能表

JJG596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


22

JJG307 机电式交流电能表


23

三相电能表

JJG569 最大需量电能表


24

分时记度电能表

JJG691 多费率交流电能表


25

心、脑电图仪

心电图仪

JJG1042 动态(可移动)心电图机


26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医用辐射源

JJG961 医用诊断螺旋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


27

JJG1067 医用诊断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系统X射线辐射源


28

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医用激光源

JJG581 医用激光源


29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医用超声源

JJG394 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


30

JJG893 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31

声级计

声级计

JJG188 声级计


32

听力计

听力计

JJG388 纯音听力计


33

有害气体分析仪

CO分析仪

JJG915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34

JJG635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


35

CO2分析仪

JJG635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


36

硫化氢测定仪

JJG695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37

瓦斯计

瓦斯报警器

JJG69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38

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JJG69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39

水质污染监测仪

水质监测仪

JJG975 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


40

JJG1012 化学需氧量COD在线自动监测仪


41

JJG821 总有机碳分析仪


42

JJG631 氨氮自动监测仪


43

JJG1094 总磷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仪


44

溶氧测定仪

JJG291 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


45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JJG657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46

燃气加气机

燃气加气机

JJG996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47

JJG1114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48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

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停车场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系统)

JJG1010 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


49

计量罐、计量罐车

汽车计量罐车

JJG133 汽车油罐车容量

规划建设

50

酒精计

酒精计

JJG42 工作玻璃浮计

规划建设

51

密度计

密度计

JJG42 工作玻璃浮计

规划建设

52

乳汁计

乳汁计

JJG42 工作玻璃浮计

规划建设

53

流量表

液体流量计

JJG667 液体容积式流量计

DN200以下DN100以上规划建设

54

测速仪

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JJG528 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

规划建设

55

JJG1122 机动车地感线圈测速系统

规划建设

56

心、脑电图仪

脑电图仪

JJG954 数字脑电图仪及脑电地形图仪

规划建设

57

JJG1043 脑电图机

规划建设

58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医用辐射源

JJG1050 X,γ射线骨密度仪

规划建设

59

有害气体分析仪

SO2分析仪

JJG551 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

规划建设

60

燃气加气机

燃气加气机

JJG997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规划建设

61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救护车计价器

JJG(浙)129 救护车计价器

规划建设

附件2

区县(市)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序号

项别

种别

检定规程编号及名称

规划建设要求

备注

1

玻璃液体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玻璃液体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JJG130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

砝码

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

JJG99 砝码

重点项目


3

天平

天平

JJG1036 电子天平

重点项目


4

JJG98 机械天平

重点项目


5

JJG156 架盘天平

重点项目


6

杆秤、戥秤

JJG17 杆秤

重点项目


7

案秤、台秤

JJG14 非自行指示秤

重点项目


8

地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

JJG539 数字指示秤

重点项目


9

燃油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JJG443 燃油加油机

重点项目


10

煤气表

煤气表:工业用煤气表,生活用煤气表

JJG577 膜式燃气表

重点项目

(0.016~6)m³/h

11

水表

水表:工业用水表,生活用水表

JJG162 冷水水表

重点项目

DN15~40

12

流量表

气体流量计

JJG913 浮标氧气吸入器

规划建设


13

压力表

压力表

JJG52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

重点项目


14

氧气表

JJG52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

重点项目


15

血压计

血压计、血压表

JJG270 血压计和血压表

规划建设


16

血压计

JJG692 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

规划建设


17

出租车计价表

出租车计价表

JJG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18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绝缘电阻测量仪

JJG622 绝缘电阻表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19


JJG1005 电子式绝缘电阻表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0

接地电阻测量仪

JJG366 接地电阻表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1

心、脑电图仪

心电图仪

JJG543 心电图机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2

JJG1041 数字心电图机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3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医用辐射源

JJG1078 医用数字摄影(CR、DR)系统X射线辐射源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4

JJG744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5

JJG1101 医用诊断全景牙科X射线辐射源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6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医用超声源

JJG639 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7

酸度计

酸度计

JJG119 实验室pH(酸度)计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8

分光光度计

可见分光光度计

JJG178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29

紫外分光光度计

JJG178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


30

屈光度计

屈光度计

JJG580 焦度计

规划建设


31

验光仪

验光仪

JJG892 验光仪

规划建设


32

验光镜片组

JJG579 验光镜片箱

规划建设


注:1.重点项目:大部分机构已经建标,个别机构应在本年度内完成建标工作。由各区县局承担检定及(或)经费保障责任;

  2.规划建设项目:应严格按要求在2020年之前完成建设。完成后由各区县局承担检定及(或)经费保障责任;

  3.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项目:根据各地实际明确规划建设完成时间。2020年起由各区县局承担检定及(或)经费保障责任。


关于《关于进一步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18-08-18 
为深入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要求,切实有效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根据省质监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我处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去年,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我市两级计量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改革要求,较好地保证了改革过程中强制检定工作的平稳有序。但当前强制检定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由于历史原因,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工作均未严格执行,造成了底数不清的问题。同时,计量检定机构在具体实施强制检定工作中,工作质量有待提高,少数机构存在擅自简化检定规程、缩减检定内容、检定工作完成不及时、检定结果未及时上报等问题。二是各级分工不够明确。由于历史原因,省、市、县三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领域交叉重叠、分工不明的问题较为突出。强制检定收费停征后,少数机构出现了推诿不检、消极怠工、变相逃避等问题,不利于强制检定工作有效开展。三是工作保障有待加强。尤其是各级落实对强制检定经费的财政保障的进展不平衡,尚未形成有效的责任传导机制,不利于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为此,省质监局于4月1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为落实省局要求尤其是明确市、县两级检定工作职责及经费保障责任,市局有必要制定《通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浙江省质监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

三、起草过程

2017年9月至12月,我处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了强制检定工作调研。2018年1月至3月,根据省局要求,对省局拟定的省、市两级检定工作分工进行了3次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4月在省局最后明确的省、市两级检定工作分工的基础上提出市、县两级检定工作分工清单,随后以意见征询、组织讨论会的形式在全市计量系统中进行广泛讨论,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过市局政务网于2018年6月22日至6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形成了《通知(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规范工作程序。强调登记造册备案、强制检定申请受理、检定实施、结果报告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的程序法制化、规范化。并明确各区县局可委托辖区内法定机构实施备案;辖区内无法定机构的,可委托市计量院实施备案,并可指定市计量院执行检定任务。相关区县局应办理以上委托及指定手续;开发园区备案、检定工作统一由市计量院承担。

二是明确强制检定职责分工。在省局明确的省、市两级检定分工的基础上,制定了市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以及区县(市)级(含开发园区)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并要求市、县两级法定机构应按清单要求及时补充建立有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是提出工作要求。强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相关区县局应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强化能力保障及人员、设备等资源配备,统筹规划、建立符合职责清单要求且满足辖区检定工作量需求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有效督促所属法定机构做好标准维护工作;对不具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情形,有关区县局应建立强检经费属地化保障机制,确保本地区强制检定职责有效履行;最后明确对各区县局强制检定有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维护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绩效列入政府质量考核,促进强制检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处将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并正式印发《通知》。同时,我处将加强对区县(市)局、开发园区分局的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开展宣贯培训,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