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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房委〔2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与完善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特制定《2013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

                                                                                        2013年4月2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2013年度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规范与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嘉政发〔2010〕109号)精神,特制订本年度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的办法,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租赁住房后领取租赁补贴款。

二、申请原则

1、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申请一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三、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亲属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分别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3、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626元*80%=26900元(含)。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2012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三)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通过购买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集资建房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2008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除房改房之外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征收房屋面积)。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四)以下两种情况,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并将售房款或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特殊病种的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四、申请认定

(一)受理。申请对象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

3、申请家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4、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12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5、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6、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有无房产的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管、税务部门配合,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

3、住房审核。由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或市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和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无变化(如有变化,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房委办。

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证》,以下简称《租赁补贴证》。

五、租赁补贴流程

    1、发布信息。由市房委办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名额数量等信息。

2、摇号。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享有优先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权利。

3、确定资格。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并领取《租赁补贴证》。

租赁补贴实行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租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承租住房并领取补贴金额,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4、领取补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在《租赁补贴证》的有效期内,凭《租赁补贴证》、申请人身份证、住房租赁合同到市房委办领取当年度租赁补贴。

六、面积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

1、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2、户可保障面积=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已参加过房改购房,但在公告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3、2013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4、户可领取租赁补贴的月份计算:

(1)租赁期限在《租赁补贴证》有效期内的,按实际承租月份计算;

(2)租赁期限与《租赁补贴证》有效期有不一致的,按《租赁补贴证》有效期内实际承租月份计算;

租赁补贴的月份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租赁补贴金额=户可保障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月份数

七、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街道(镇政府)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年审。主要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成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证》和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八、法律责任

1、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保障资格的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