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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
鄂建〔201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增强打击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时效性和有效性,营造“重质量、保安全”的行业管理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4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查处督办;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或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省住建厅负责协助上级查处督办。

事故的查处督办和协助查处督办的具体工作由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省质安总站)负责。

第四条 事故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后,省住建厅安委会提出督办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同意后,以省住建厅名义向事故所在的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被督办单位)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二)督促被督办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审核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并网上公示查处结案情况;

(四)在省住建厅网站上公布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一般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0天内下达。其内容包括:

(一)事故名称;

(二)事故概况;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期限;

(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被督办单位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督促相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下列事项: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调查意见,获取调查结论;

(二)依据违法违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三)举一反三,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四)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向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以下材料:

1. 事故事实材料;

2. 针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处罚建议;

3. 针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处罚建议;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后,被督办单位应当在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并将督办情况、相关佐证材料和解除督办申请报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较大及以上事故督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期限完成。

省住建厅确认督办完成后解除督办。

第八条 因有特殊情况,事故查处督办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的,被督办单位在督办时限到达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书面说明无法办结的原因,并明确督办事项办结时间。

第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省住建厅按规定参与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事故查处督办工作。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督办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省住建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流程开展事故查处督办。

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期间,被督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省住建厅安委会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进展情况必须随时上报。省住建厅安委会负责对事故查处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2.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解除督办通知书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