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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809元/月、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筹集、核定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附件

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

(元/月)

适 用 范 围



2010



1809

省直、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

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洪山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


1800


1620

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



1650



1485

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都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市,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1520




1368

阳新县;十堰市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南漳县,保康县,宜城市,谷城县;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沙洋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随县,广水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