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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0号)和《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湖委发[2010]21号)精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平安湖州”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力争今后3年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公安部门要定期对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整治行动,积极发挥省级公路检查站的作用,坚决打击站外组客、非法售票、非法营运等行为。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站点和营运车辆;对无证经营的车辆、站场依法进行查处。各级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监管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精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整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网络。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和农村路政管理中队的规划和建设,加强执法管理机构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并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以及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四)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管理,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管理。
(五)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行为,依托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六)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对所在地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协调、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对违规企业设定退出条件,明确退出程序,完善运输企业退出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根据“三关一监督”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
(三)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相关经营资格。定期通报运输企业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对多次发生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及其驾驶人,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把车辆技术关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关,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和培训。
(五)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从管理方式、科技手段等方面不断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形成社会对企业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道路建设程序,重点做好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规范道路养护,保持道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对新建、改建道路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杜绝出现新的安全隐患。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道路建设程序,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二)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继续进行排查治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逐年推进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加强对公路路口的安全监管,优化道路通行条件。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督办机制,保障安全隐患治理到位。
(三)认真贯彻《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试行)》、《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
(四)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有计划地逐年实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和维护工程,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志标线依法进行更换。科学设定道路通行速度,确需调整限速的,需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后确定。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加强指路标志设置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好率要达到规定要求。
(五)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管控能力。在318、104国道及重要省道沿线、省市卡点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视频指挥调度为基础的公路实时监控网络,扩大覆盖面,提高管理效率。
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措施
(一)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并向乡镇延伸,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制度,提高驾驶人的违法成本。积极探索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综合性制约措施。抓紧研究制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中小学交通安全政府投入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学生乘车出行的条件,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良性发展;加强对持外省驾驶证在我省从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运超载超限车辆、学生接送车营运驾驶人的监督检查,用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登记备案制度。
(三)各级公安、交通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推广应用驾驶人培训模拟器教学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学员档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质量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教学质量排行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各级公安、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和程序,注重对安全驾驶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推行“考前宣传、考中监管、考后回访”制度。
(五)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工作计划,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普法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通过各级新闻媒体黄金时段或重要版面播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依托各类固定宣传栏张贴宣传资料和图片,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六)大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倡导文明交通行为,摒弃交通陋习,抵制危险驾驶。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驾驶人协会、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及社区、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对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新闻媒体要办好“交通安全警示”曝光台,倡导良好的行车风气。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行为规范评定的内容。
(七)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问责制。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各地要积极谋划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研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措施,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发展。
(三)各地要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要落实财政预算,执行好预算资金。大力加强基层交通安全执法监管力量建设。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着力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改进和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部门间的横向交流和密切配合,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整体水平。
(五)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要将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并加大考核力度,推动交通安全各项制度、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