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农规〔20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为了加强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7年11月1日
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规范品种试验工作,科学、公正、及时为品种审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主要农作物的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
第三条 联合体品种试验是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的品种试验,包括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绿色通道品种试验是由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组织实施的品种试验。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品种试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试验流程
第五条 联合体品种试验由牵头单位统一申请,试验方案经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审查合格的可开展品种试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申请,试验方案报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申请者按照试验方案要求提交试验种子和标准样品。
第六条 试验种子由组织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后分发各试验承担单位,试验承担单位收到试验种子后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工作,试验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报告。
第七条 试验组织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考察品种试验质量,评价品种的田间表现,记录有严重缺陷的品种,形成试验考察报告。
第八条 在抗病性鉴定试验中,应当设置对照品种,所有鉴定试验点的感病对照品种发病未达到发病要求级别时,应当重新鉴定。在其他抗逆性鉴定试验中,对照品种未达到鉴定试验要求时,应当重新鉴定。
第九条 品种试验组织单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收获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条 每个生产周期试验结束后,试验组织单位及时召开年度试验总结会,将品种处理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报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试验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者按试验方案要求将试验种子及时送交指定单位,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性鉴定、食用品质品尝由具有相应能力的鉴定机构(组织)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不能正常进行的,试验承担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品种试验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按照试验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按照试验要求和调查标准及时、准确地做好田间调查、测产和室内考种,建立并完善品种试验档案,向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及时报送年度试验总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未及时提供试验种子或供试种子数量不足的,取消申请者当年参试资格。因参试的种子质量未达到相应国家种子质量标准的,生育期不符合要求等因素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当年品种试验数据作废;非转基因品种经检测确认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试验承担单位应及时销毁试验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试验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品种试验,不得再申请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有造假行为的,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按照《种子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品种试验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试验的种子或者获取非法利益。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照试验方案执行、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试验品种、田间管理不到位、不及时报送年度试验总结的试验承担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试验经费、取消承试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九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的品种,不再参加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区组品种试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解读(文章)
一、概念
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联合体品种试验是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的品种试验,包括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
绿色通道品种试验是由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组织实施的品种试验。
二、新时期品种试验管理的工作重点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称《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品种试验的作物种类、试验内容及管理方式有了新的变化,试验类型新增了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为了加强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规范品种试验工作,科学、公正、及时地为品种审定提供依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提升品种试验筛选效率,服务于我省农业生产。
三、新时期品种试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按照品种试验立足“服务农业生产、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种业发展”思路,积极推进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改革,制定我省主要农作物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品种试验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权责法定,所开展的品种试验工作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品种试验的申请受理、方案的制定发布以及试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权责明确原则。申请者、承试者、监管者都各负其则。申请者是品种安全的主体,应当对品种的真实性、适应性和抗逆性负责。承试者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品种试验监督检查工作。
三是保障安全原则。通过品种试验鉴定,加强试验考察,及时淘汰有严重缺陷的品种,保障品种种植安全,更好地服务农业生产。
(三)重要内容
一是试验作物种类。根据《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范围,品种试验作物由原来的9种(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菜、西瓜、花生)缩减为5种(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
二是试验内容及类型。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放开试验渠道,新增了联合体品种试验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性育种机制,加快品种审定推广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种子企业及科研单位的育种创新能力。二是有利于解决两级(国家级和省级)品种试验能力不足问题。三是有利于推动品种试验审定制度的改革完善。
三是试验收获测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新增了现场收获测产工作,避免试验数据造假。因此,在制定本办法时,也相应增加了现场测产环节。
四是试验管理方式。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品种试验由牵头单位统一申请,试验方案经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审核,审查合格的方可开展品种试验。绿色通道品种试验是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申请,试验方案报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备案。
四、本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