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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4〕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贯彻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46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新标准分别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30元。

    (五)原湖州市(县级市)、吴兴县劳动模范,参照县(区)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三、荣誉津贴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荣誉津贴的列支渠道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