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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核〔202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保留
市级各预算单位,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金华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金华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金华市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金华分行,省农信联社金华办事处,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修订了《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竞争性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如需采取竞争性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金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2021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5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预算单位”)。

(三)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四)市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五)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二、银行账户的设置

(六)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3.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七)一个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市级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市级预算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含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八)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1.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立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

2.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专用存款账户。

3.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开立在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4.市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5.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市级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市级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市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除注册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

6.基本建设项目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的,按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必须及时撤销。

7.市级预算单位所属非法人医院或门诊部,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市级预算单位名称后加所属医院或门诊部名称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纳入工资统一代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十)市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三、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

(十一)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拟选择开户银行的方式,填写《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一)报市财政局预审,其中二级以下(含二级)市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开立社会团体基本账户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开立食堂基本账户的,需提供食堂成立文件、食堂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2)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有关材料;

3)因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

4)因所属非法人医院及门诊部结算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

5)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

2)其他相关材料。

(十二)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预审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上加盖“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审核章”。市级预算单位依据经市财政局签章的《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选择开户银行。

四、开户银行的选择

(十三)市级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公开招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制定具体的银行账户招投标实施办法。不具备招投标能力的市级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十四)参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级预算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预算单位所在地农合机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委托,可代表所在地农合机构(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招投标,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安全责任。

(十五)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招标的单位”)开展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十六)组织招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市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招标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市级预算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市财政局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十八)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十九)市级预算单位开展银行账户竞争性选择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开户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确定开户银行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撤销该银行账户,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市级预算单位账户竞争性选择资格。

(二十)市级预算单位应与中标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开户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二十一)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1.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

2.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

3.中央、省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4.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5.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二十二)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复审。

1.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材料;

2中央、省级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文件;

3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批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银行选择方式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见附件二)。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市财政局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二十三)市级预算单位持《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对市级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二十四)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三),同时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复印件,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开户信息。

五、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二十五)市级预算单位应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开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者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填写《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销户信息。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以新设账户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二十六)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

1.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3.单位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4.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市级预算单位可直接凭上述变更事项的有关材料,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变更申请书复印件(因银行原因变更账号除外),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七)对设定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市级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延期证明报市财政局审批,持市财政局批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延期手续。审批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执行。

(二十八)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1.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2.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3.市级预算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

1)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2)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合并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新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

3)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撤销银行账户。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5.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六、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二十九)市级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三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市级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一)市财政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1.市财政局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管理并不定期实施专项检查。

2.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银行机构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查处银行机构在账户开立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并协助提供银行账户招标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三十二)市财政局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和资金收付的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三十三)市级预算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市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开户银行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开立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的;

3.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5.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的;

6.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三十四)银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使用银行账户的,由人行金华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五)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按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年检,跟踪监督开立和使用情况。

七、附则

(三十六)需要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三十七)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的其他事宜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三十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我市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

2.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附件1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开设(变更)申请表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邮编


单位类别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姓名


单位机构代码


证件种类


资金性质


证件号码


注册资金


单位联系人

姓名


经营范围


联系电话


证明文件种类


证明文件编号


原账户(变更时填写)

全称

新 账 户

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代码

开户银行代码


账号

账号


账户性质

账户性质


账户类型

账户类型


以下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代码

账户名称

账号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日期

单位申请意见

兹因(开户理由)申请在

行开立存款账户。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

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请予开立账户。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或负责人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财政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财政部门银行开户审核章)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签单):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人民银行(签单):


注:

1.“单位类别”填“行政”、“事业”、“社团(非企)”。


2.“注册资金”及“经营范围”行政机关单位不需要填写。


3.“证明文件种类”填编委批文或人事法人证书、民政部门登记证书,并提供复印件。


4.“账户性质”填“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5.“资金性质”填“预算内资金”、“非税资金”、“工会”、“党团”、“住房资金”、“基建资金”、“XXX专项资金(基金)”“其他”。


6.单位申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账户时,填写“账户类型”,分别为“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


7.本表一式五份,账户经人行审批后,一份送回财政备案,财政未备案的账户无效;人民银行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单位留存备查一份。



附件2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申请单位)        :           批号:

你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准你单位开立下列银行账户。请收到批复书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审批专用印章)

年月日



序号

账户类别

(用途)

户 行

1





2





3





注:此批复书一式四份,开户申请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人民银行一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


附件3

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

预算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预算编码:

序号

现 银 行 账 户 情 况

原 银 行 账 户 情 况

变更、撤户说明

开户日期

账户名称

预留印鉴名称

开户银行选择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1

2

3

4

5

单位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联系电话:


注:1.本表适用于新开账户、账户变更和撤户备案。表格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2.新开账户备案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备注”中填写“新开户”。

3.新开或变更银行账户的,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栏选择“公开招投标”或“集体决策”。

4.撤户时“原银行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备注”中填“撤户”。






《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4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印发了《金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16〕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规范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相关事项。市级预算单位在5年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市财政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结合市级预算单位执行情况,在14号文件基础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文件,制定《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提供统一依据。

制定《办法》的目标主要是:进一步完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银行账户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

4.《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对象为与市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预算单位”)。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9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需要,明确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选委员会组建以及风险防范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单位为市级预算单位。

(二)增加和删减内容

1.明确市级预算单位申请开立及使用银行账户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的责任人为单位负责人。

2.市级预算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可以开立基本账户。

3.明确市级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及未纳入工资统一代发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4.二级以下(含二级)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需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市级预算单位因业务支出、所属非法人医院及门诊部结算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

5.删除原《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依此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即为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单位公务卡账户”。

我局于2019年4月印发了《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金市财核〔2019〕64号)文件,并于2019、2020、2021连续三年对单位账户进行年检,故本《办法》将原《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按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年检,跟踪监督开立和使用情况”。

(三)可不采取竞争性选择开户银行的情形。《办法》第六条设置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5种例外情形。并明确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过程。规定市级预算单位除5种情形外,原则上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四)关于账户招标平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省财政厅委托政采云公司开发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实现招标文件发布、中标结果发布及相关数据统计等全流程电子化。因此,《办法》规定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竞争性选择,无论自行组织还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均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五)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规定。《办法》规定市级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单位门户网站,方便单位发布公告。

(六)关于银行类型和准入条件。为确保公平竞争,《办法》参照《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规定“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在实施资金存放的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参与投标的银行应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为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办法》规定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需达到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该指标仅作为准入条件,不作为综合评分指标。

(七)关于评选委员会和评分指标。《办法》进一步规定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分指标权重设置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办法》规定经营状况指标分值权重不低于30%,同时取消关于利率水平的分值权重。

(八)关于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办法》进一步规定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制度,并对备案流程作了规范。

(九)关于监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规定了相应的监管部门及职责。同时明确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和金华银保监分局协助提供银行账户竞争性选择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十)关于违法、违规责任。《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六种情形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解读人:钟孝华

政策咨询电话:82466182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