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制度的通告
浙海渔发〔20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管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省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及其最低可捕规格
1.带鱼:体重125 g,或肛长205 mm。
2.小黄鱼:体重50 g,或体长145 mm。
3.大黄鱼:体重250 g,或体长255 mm。
4.银鲳:体重90 g,或叉长140 mm。
5.鲐:体重130 g,或叉长220 mm。
6.刺鲳:体重55 g,或叉长130 mm。
7.蓝点马鲛:体重430 g,或叉长380 mm。
8.蓝圆鲹:体重50 g,或叉长150 mm。
9.灰鲳:体重110 g,或叉长155 mm。
10.白姑鱼:体重60 g,或体长135 mm。
11.绿鳍马面鲀:体重80 g,或体长160 mm。
12.黄鳍马面鲀:体重30 g,体长约110 mm。
13.鳓:体重150 g,或叉长260 mm。
14.海鳗:体重500 g,或肛长275 mm。
15.竹筴鱼:体重50 g,或叉长155 mm。
16.石斑鱼类(青石斑鱼和赤点石斑鱼):体重250 g,或体长245 mm。
17.三疣梭子蟹:体重125 g,或头胸甲长60 mm。
18.曼氏无针乌贼:体重75 g。
二、幼鱼比例限量
1.航次渔获量中,主捕对象为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时,其幼鱼比例不得超过同种类渔获量的20%。
2.航次渔获量中,所有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的幼鱼合计比例不得超过航次总渔获量的25%。
3.灯光围、敷、罩网航次渔获量中,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总渔获量的5%。
4.网次渔获量中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的幼鱼比例超过前述限量规定时,应当及时回放幼鱼、停止作业并转移渔场。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一经查获,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定义与检测方法
关于体长、叉长、肛长、头胸甲长、幼鱼、主捕对象、渔获量等定义及幼鱼检测方法,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重要海洋渔业资源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DB 33/T 949-2014)执行。
四、实施时间
以上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