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4〕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方案,结合嘉兴实际,对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以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模式,建立职责清晰、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财政资金集中收付制度,加大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级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规范操作程序,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增强财政支出透明度,使支出活动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
2、会计责任主体不变原则。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3、职责明晰原则。明确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代理银行等在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各自在职责范围内规范运作。
4、稳步推进原则。整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使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构成及各类账户功能是:
1、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该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支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实现支付。
2、市财政局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该账户为预算外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财政收支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实现支付。
3、市财政局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每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支出清算,当天账户余额为零。
4、市财政局在有关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核定的小额现金开支,每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支出清算,当天账户余额为零。
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并通过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或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取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非税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或有关法定单位)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的需要,具体划分为四种类型:
(1)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2)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的支出;
(3)零星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目录》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
(4)转移支出,指支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的补贴等。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直接支付包括工资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购买支出(除工资支出以外的购买服务、货物和工程支出)和转移支出。工资支出、工程和服务、货物、设备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对企业补贴和非部门预算单位的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项目,由市财政局在编制部门预算中列出或专门行文规定。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将财政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账户。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不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核算,由国库管理部门按照预算将资金直接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拨付到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人民银行国库、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向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根据财政部“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改革试点阶段,时间为2004年。从2004年二季度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制度;对公务员(含监督类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教师工资、政府采购资金、代建制基本建设项目、支付给企业和非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选择若干个部门和单位作为第一批试点,实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 2004年下半年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
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为2005年。从2005年起,市级所有财政专项管理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给的在编人员工资全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完成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衔接过渡;所有非税收入按规范的收入收缴程序纳入国库集中收付;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框架基本确立。
第三阶段为完善提高阶段,时间为2006年。全面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按照财政资金收支“方便、快捷、高效、规范”的整体要求,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为保证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财政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项改革,是财政理财观念和理财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在资金支付、会计核算、银行清算等方面,第一次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市财政局要选择适量的、有代表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试点,对各项制度及时进行优化和完善。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便于操作,提高工作效率;要与试点单位密切配合,多听取意见,主动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加强沟通,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监督,保证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化、经常化,确保财政资金的绝对安全。
2、各预算单位要努力调整财务管理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是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而是给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计划性,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出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真正体现预算的龙头作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会计核算、支付方式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各预算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的基础地位,规范核算操作。
3、各金融机构要协助做好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要把清理、归并银行账户作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开设账户,对清理出的无许可证和多开银行账户要坚决予以取消。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好对代理银行零余额账户及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职能,督促其及时、准确、安全地划拨财政资金,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代理银行要进一步树立高质量、高效率办理财政支付的服务意识,建立及时、快捷、通畅的支付清算网络,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