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湖州市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发改商价〔2014〕338号
湖州市区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鉴于近年来城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成本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建住宅小区排屋、别墅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
一、调整后标准:排屋4000元/户,别墅5000元/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符合基本生活用气设计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后,应在住宅开发建设安装燃气设施时负责为每户预留表后两个用气接口(燃气灶、热水器),并在用户办理用气手续后开通气源。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湖州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湖发改商价〔2012〕244号
)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5日起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