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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舟山群岛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舟山群岛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舟山群岛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时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涉及舟山市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从2013年11月14日起正式实施。

二、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舟山市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舟山市人民政府行使;舟山市下辖岱山县、嵊泗县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舟山市人民政府行使。

三、关于数据报备

1.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开发完成审批系统前,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审批工作实行纸质件运行,审批完成后,将电子数据录入现有建设用地报批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审批完成后,以电子数据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电子数据报备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负责,厅信息中心办理。

2.舟山市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审批和实时更新,做好规划修改方案报件、批复、规划数据库电子报备工作。

四、关于前置核准项目办理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事项,由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农业部门认定后报厅备案,不涉及省农业厅下放事项,农业厅原有权限不变。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未上报备案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五、关于审批材料用章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呈报材料中,加盖县(区)、市、省三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取消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环节和用章。

六、关于审批文件编号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意见书编号,由舟山市单独编号,盖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2.舟山市下辖岱山县、嵊泗县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文件编号,由舟山市单独编号,盖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3.省级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等缴费后,由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或县(区)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到省国土资源厅办事窗口办理盖章事宜。

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舟山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5.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下放后,除实行省统一征地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外,省国土资源厅不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七、关于档案管理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后,移交省国土资源厅档案室存档。

八、关于责任承担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具体审批责任由行使审批事项的舟山市人民政府承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3日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