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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渔船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共管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渔船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共管机制的通知
浙农渔发〔202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沿海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相关要求,全面压实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船籍港地)和靠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靠泊港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做好渔船安全风险管控,有效遏制渔船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建立渔船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共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双方基本管理职责。靠泊港是指渔船进出、停泊在船籍港所在地以外的渔港。坚持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原则,船籍港地要切实加强本辖区登记在册渔船的监督管理,全面压实管理责任;靠泊港地要认真履行进出渔港渔船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在港渔船的动态管理。

二、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船籍港地要培训和督促本地渔船在外地靠泊时主动向靠泊港地报告,确保靠泊港地实时掌握渔船进出港信息;渔船进出靠泊港报告情况纳入对船籍港地安全生产考核事项。靠泊港地要加强渔船进出渔港报告情况的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船籍港地,确保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落实。

三、强化在港渔船安全检查。伏休期间,靠泊港地要加强对本港休渔渔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异地休渔的渔船,应及时通报给船籍港地,并由其负责召回。生产期间,船籍港地要加强本地渔船动态管理,依托渔船精密智控平台,及时发现长期异地停靠的渔船,制定计划定期召回,防止渔船失管、漏管;靠泊港地要建立日常渔船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进出、停泊本港渔船的抽查,并做好安全检查台账。

四、做好渔船事故调查工作。靠泊港内发生的非本地渔船安全事故,由靠泊港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船籍港地协助;靠泊港外发生的渔船安全事故,由船籍港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靠泊港地协助。

五、建立健全渔船共管机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港口间信息数据共享互通,确保双方掌握渔船进出、停泊靠泊港底数与动态;建立健全联动检查机制,常态化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共同促进渔船生产安全;建立健全互动交流机制,定期交流,总结经验,共同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工作。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3日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